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418/2015-153405 文号:益政办发〔2015〕25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5-11-17 信息时效期:2020-11-17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益政办发〔2015〕2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5〕2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5〕3号),设立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和监督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将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管理、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及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饮用水供水、消毒用具卫生管理等职责下放或委托下放赫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

(四)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实施省市县联合防治血吸虫病行动计划。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

(八)组织实施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实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或跨区域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保健政策,负责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上级党政领导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市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三)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务窗口管理工作。

(四)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五)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建议,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卫生应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七)医政医管科。

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中医药管理科(市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贯彻执行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九)基层卫生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血吸虫病消灭和控制国家标准达标的考核验收;负责全市血吸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管理,协助规划和指导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直属血吸虫病防治单位的医疗和科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爱国卫生工作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保健科。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基层参加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创建评选。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市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十七)科技与宣传教育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经常性、全民性、公益性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活动,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八)财务科。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十九)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市级以上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二十)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含市计划生育协会行政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空一减一)。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市计划生育协会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二)撤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撤销市医疗器械修配站,核销原核定的领导职数,其人员编制划转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所属事业单位。

(四)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本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和人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五)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与市健康教育所合并,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宣传中心,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经常性、全民性、公益性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活动,制作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与发放。

(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七)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站更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考试培训中心,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干职工岗位培训,组织实施相关考试工作,协助实施专业教育和学历教育。

(八)市避孕药具管理站更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中心,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九)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由市医学会管理,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整为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

(十)市中心血站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设站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不再高配副处级)、副站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其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十一)原市卫生局所属的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市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一中医院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十二)原市卫生局所属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十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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