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5〕3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5〕2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5〕3号),设立益阳市农业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中共益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部(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原市农业局的职责、原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快推进政事分开,切实解决行政职能体外循环问题,将原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收归委机关承担,将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承担,经营性职能交给企业。
(四)适应财政省直接管理县体制,减少对区县(市)农业农村工作具体事务管理,加强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农垦改革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涉农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治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五)组织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食用菌菌种及肥料、农药、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监督实施农机惠农政策;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渔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疫病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和执业兽医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肥料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与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和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农业招商引资。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协调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科。
承担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情况的综合与协调,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重大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农村工作的动态和信息,总结推广农业农村工作典型经验。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协调科)。
组织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推进农业系统依法行政,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项目,负责农业政务窗口工作。
(四)发展计划科(外经科)。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筛选和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农业政策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落实;组织、指导、监督农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承办农业援外和合作交流有关工作。配合指导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科教农环科。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农民从业技能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用地、宜农荒滩和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县域经济发展科。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典型推介;组织县域经济年度考核工作;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
(七)新农村建设科。
指导协调全市新农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策;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总结推广新农村建设典型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全市农民体协工作。
(八)改革指导科(农垦科)。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意见并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负责农垦联络工作,指导督促垦区深化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和垦区提出农垦基本建设立项计划,指导申报国家和省相关项目资金。
(九)农村经营管理科。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
(十)粮油作物科。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抗灾救灾,指导灾后生产恢复;承担肥料、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经济作物科。
拟订全市经济作物(含蔬菜和食用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配合实施经济作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组织蔬菜流通工作;承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日常工作;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
(十二)种子管理科。
拟订全市农作物种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负责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畜牧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生产;负责种畜禽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牧草基地建设和资源开发利用。
(十五)渔业渔政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促进水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种苗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实施渔船、渔机、渔具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组织协调重大渔政执法工作,保护渔业水域环境;组织调查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重大渔业违规事故;负责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监督渔船检验工作和渔政队伍建设。
(十六)饲料管理科。
参与拟订全市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培育、保护和发展饲料品牌;承担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七)兽医药政与动物卫生监督科。
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并组织扑灭;承担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机械管理科。
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与维修市场,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指导农村机耕道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监督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燃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统计工作。
(十九)农机安全监理科。
指导、监督区县(市)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上牌发证、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发证及换证审验工作;指导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员和农业机械安全员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农业产业化科。
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业产业化、农村三产业发展资金和扶持项目;参与指导农产品物流业发展。
(二十一)农产品加工科。
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二十二)市场信息科。
拟订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和大宗农产品(含畜禽水产品,下同)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主要农产品市场预警,负责跟踪采集、分析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供求和运行情况,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名、特、优农产品的推介和产品展览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财务科。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工作;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二十五)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代管原市农管委离退休人员和托管人员。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7名(含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后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编制空一减一)。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局),核销原核定的领导职数。
(二)撤销市蔬菜局、市粮油生产站、市经济作物生产站、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市种子管理站、市植保植检站、市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市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市畜牧工作站(市原种猪扩繁场)、市水产工作站(市水产良种繁育试验示范场)、市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益阳渔业船舶检验站(益阳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站),有关行政管理职责收回委机关,技术性、事务性职能划入有关事业单位,核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撤销市良种推广与储备中心、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市农业机械研究所)、市农业机械学校,其职能划入有关事业单位,核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内设综合科、作物生产指导科、良种推广科、植保植检科、土壤肥料科、农业环境监测科、技术培训科(均为副科级),设科长7名。主要职责是:承担种植作物生产技术研究攻关、示范与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培育、开发利用、推广,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承担种子、肥料、农药、农膜、药械等农用生产资料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承担种植业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实施种植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疫情预测预报;指导耕地质量保养,承担土壤普查,指导农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农业节水、土肥技术推广;实施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保护和开发利用,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技术示范推广。
(五)市畜牧水产局(市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7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4名。内设综合科、财务科、畜禽养殖技术推广科、水产养殖技术推广科、渔船检验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科(均为副科级),设科长6名。主要职责是:承担畜牧业和渔业技术研究攻关,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培育、开发利用、推广,指导畜禽水产良种繁育试验示范及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承担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实施动物血防、重大动物疫病、水产养殖病害综合防治;受委托实施资质范围内渔业船舶检验;协助委机关有关科室拟订畜牧业、渔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筛选、立项申报。
(六)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内设综合科、财务科、农机技术开发科、农机技术推广科(均为副科级),设科长4名。主要职责是:承担农业机械技术研究攻关,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示范、推广;承担农业机械技术技能培训;协助委机关有关科室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筛选、立项申报。
(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更名为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综合科、种植业产品质量检测科、养殖业产品质量检测科、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科(均为副科级),设科长4名。主要职责调整为:实施或委托实施农产品(含谷物类、蔬菜类、水果、茶叶、畜禽水产品等各类初级农产品)和农(畜、渔)药、化肥、种子、畜禽饲料、土壤、农业用水等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检验、监测、检测、质量安全普查、风险评估;实施农业环境质量安全的技术检验检测与评价;实施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的检验检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仲裁、行政执法的检验检测;承担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新产品鉴定的技术检验检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质量安全评价的检验检测;受委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技术调查、鉴定和评价;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人员培训。
(八)市茶叶局更名为市茶叶产业发展办公室,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科、生产技术指导科、市场指导科(均为副科级),设科长3名。主要职责调整为:拟订全市茶叶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茶叶种植和生产加工技术研究、示范、推广;实施茶叶种植、生产加工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实施茶树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新品种的选育、繁殖、示范和推广;指导协调茶叶流通和质量安全体系、品牌建设;指导茶叶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茶叶协会、茶叶学会和其他涉茶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茶叶产业相关统计及信息服务;协助委机关有关科室拟订茶叶产业重大项目的筛选、立项申报。
(九)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内设综合科、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指导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指导科)、农村土地承包指导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均为副科级,设科长3名。主要职责调整为:指导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指导村级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运营监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负责村级债务监测;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农村土地流转服务。
(十)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不再挂市农药监督管理站牌子,改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农药监督管理职责收回委机关,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十一)原市委农村工作部所属的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市农民科技教育中心、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益阳市分校)、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农业局所属的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农业示范场、市良种繁殖场、市畜禽良种繁育试验示范场、市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湖南乡镇企业节能产品检测站及原市蔬菜局所属的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市团洲蔬菜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市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