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
YYCR-2015-01003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5〕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等形式将排污权指标纳入政府储备量的行为,以及排污单位对采取减排设施和措施后所富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储备的行为。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出让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二章 排污权的取得与储备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在投入试运行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程序:
(一)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向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申请。其中,省管火电企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申请。
(二)环保部门核定。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权初始分配量初审意见,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省管火电企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权初始分配量。
(三)反馈和复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单位反馈排污权初始分配量核定结果。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核定单位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结果公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始分配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六条 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需增减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必须为已经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第七条 对应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没有按时缴纳的现有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需要延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继续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政府通过以下途径储备排污权:
(一)政府回购排污单位实施了有偿使用的富余指标;
(二)排污单位两年内没有实施有偿使用的富余指标,政府以补代购进行储备;
(三)排污单位因破产、被取缔等原因,没有实施有偿使用,其经过减排认定的富余指标,由政府无偿储备;
(四)由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富余指标;
(五)其它来源。
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进行管理。县(市,含大通湖区)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代管储备,其处置权归属县(市,含大通湖区)。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条 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主要负责排污权储备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与评估,具体办理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需求分别通过储备交易平台出让、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排污权转让方主要包括有富余排污权指标的单位和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
排污单位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权允许数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富余的排污权,也可储备。
第十三条 排污权需求方主要包括: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将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要获得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因治理污染成本较高、当地排放总量限制等原因,在满足达标排放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方式以满足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支持污染减排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民间团体等。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储备的排污权,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有偿提供给污染物排放少、能源资源消耗低、环境绩效好的新兴战略产业和我市优先培育发展产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的储备指标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入非税账户。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属各区(不含大通湖区)除火电行业外的排污单位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收入缴入市级财政。
县(市,含大通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收入缴入县(市,含大通湖区)级财政。
第十七条 通过以市场交易方式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十年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十年之后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第十八条 已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不与排污费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排污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以引进社会资金,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监管,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允许数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责令排污单位及时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进行整顿。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核定,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凭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排污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排污量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要建立排污总量动态管理台帐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公开排污权储备和交易信息,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