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 引 号:00000000/2015-87955 文号:益政办发〔2015〕11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1011 登记日期:2015-08-27 发文日期:2015-08-27 信息时效期:2017-11-16 所属机构:政府系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政府系统

YYCR-2015-01011

益政办发〔2015〕1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多渠道做好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加快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促进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公租房和棚改的货币化安置

(一)新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年度计划由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严格审定。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原则上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公租房主要采取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改造现有公房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棚改安置房主要采取直接货币补偿、由政府统一组织购置或引导棚改安置对象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等方式筹集。

(二)由政府统一组织购买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原则上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控制在5%左右。

(三)相关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科学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

二、实行专项资金补助

(一)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的实施主体,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和投资补助。

(二)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用于公租房的,市财政按每套1.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施主体专项补助。

(三)在市中心城区棚改实施主体直接购置普通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用作棚改安置房的,以及棚改安置对象通过政府引导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用作棚改安置房的,由市财政按每套1.35万元(限一户一套)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棚改实施主体和棚改安置对象所购的普通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在报建时己享报建费减免的,不再享受本款规定的专项补助。

(四)市中心城区外的区县(市)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专项补助标准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实施专项政策扶持

(一)对购买用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其相关楼栋可缓交报建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税收等外,延缓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

(二)对购买用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时点予以调整。期房转现房办理初始登记时,未售房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应缴纳金额的50%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推迟至办理分户权证时缴纳。

四、专项资金补助和专项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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