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5-498976 文号:益政办发〔2015〕14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1014 登记日期:2015-09-25 发文日期:2015-09-25 信息时效期:2026-12-13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5-01014

益政办发〔2015〕1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益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全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行为,构建集约共享的通信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移动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移动基站(军事系统除外)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为全市移动基站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移动基站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改、交通运输、水务、国土、环保、城管、文体广新、房管、公安、安监、质监、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移动基站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移动基站建设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集中集约、互联共享、市场运作、适度超前和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营者依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移动基站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移动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实施计划。

第七条  移动基站五年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移动基站建设应当符合我市移动基站五年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移动基站设施原则上应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绿化、防洪等)同步建设。

规划和设计车站、港口、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人防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移动基站规划与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或预留通信基站空间或站址资源。

第九条  经营者根据移动基站五年建设规划编制年度移动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实施计划,于年底前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书面提交下年度设置需求报告。

经营者确需调整移动基站建设年度设置需求的,应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移动基站建设年度设置调整报告。

年度设置需求报告应当包括年度设置规模总量、区域结构分布、共建共享情况、重点区域建设要求等内容,其中基站设置还须附有详细选址、网络制式、发射频率、地理坐标、基站形式等。

第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移动基站建设年度设置需求报告或者调整报告后,根据移动基站五年建设规划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于每年1月31日、9月30日前,制定移动基站建设年度设置计划或年度设置补充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再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程序报批后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经营者新建或改(扩)建移动基站,具备共建条件的应当采取共建方式;已建移动基站的,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共享方式。新建移动基站在聚居区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小于200米,或在非聚居区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小于500米,应当采取共享方式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建设等建设项目中的移动基站建设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三家基础通信业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基站等移动基站设施,统一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益阳分公司)承建。铁塔益阳分公司在承建上述设施时,应统筹各方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能够共享的移动基站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

第十四条  移动基站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信息安全制、等级保护制。

第三章  基站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移动基站或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预留的移动基站或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的,项目报建审批和验收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建设移动基站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环保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涉及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林业、园林等部门协调衔接,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规划部门在相关规划中,应同步安排移动基站建设规划内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移动基站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权证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移动基站站址资源预留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移动基站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美化和环保的要求,尽量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其设置和安装不得危及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干扰其它无线电通信系统。

对独立占地的移动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附设在建(构)筑物的移动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线或美化措施,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移动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历史保护建筑物上不得设置移动基站。

在居住区选址的新建基站,应当优先考虑在非居住建筑物上附设,尽量集约化和采用室内分布系统;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附设基站的,应当符合环保等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等所属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道路、桥梁、公园绿化等市政设施,应向移动基站建设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移动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明;

(三)符合无线电台(站)址布局专项规划;

(四)满足电磁环境兼容要求;

(五)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发放无线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仍需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更新手续。

第四章  基站监管

第十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全市移动基站建设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对移动基站建设和频率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移动基站设备的技术指标定期抽检。环保部门依法对移动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国网益阳供电公司要支持基站电力引入,对移动基站建设用电受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移动基站用电安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损害移动基站设施等违法行为。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通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

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和设施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经营者应当在移动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经批准设立的移动基站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或迁改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移动基站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恢复。移动基站已废弃或失去功能的,产权单位应及时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电力、铁路、公安、水利等部门移动通信专网中的移动基站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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