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1017
益政办发〔2015〕2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16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3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5元/月提高到175元/月,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640元/年提高到2900元/年。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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