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5〕2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建立以政府法制部门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适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规则。
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 受聘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四)在所从事的法律执业、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属于本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
(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六)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律师协会、团体可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自荐。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测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与其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具体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聘任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政府法律顾问资格,收回《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七)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八)在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
(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
(五)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决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投诉、举报;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工作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市人民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下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工作;
(三)对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行政行为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论证、谈判、考察及合同起草、修改、签订等工作;
(五)参与市人民政府的诉讼、非诉执行、复议、仲裁等案件处理;
(六)经市人民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七)参与社会公共事件处理;
(八)参与政府其他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市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进行归纳整理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可邀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接受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实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将每年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供述职报告;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规则并根据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连聘连任、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报酬。法律顾问年费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定;个案报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参照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聘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工作规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