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款的分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存款的引导作用,调动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代管的所有商业银行账户存款,包括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其他资金存款。财政资金银行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
第三条 开设财政资金存款活期账户,市财政局与经办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人民银行库款除外)。活期账户除按协议约定保留一定数额的活期存款外,其余均为协议存款。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所管账户现金流的监测。财政资金在保证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活期存款,增加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财政资金在银行间的存款分配,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根据各商业银行设立时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代理财政业务的相关指标考核结果进行计算分配。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局长签发,由经办科室通知相关银行负责人,相关银行应指定专人办理资金存入或划转手续。
第六条 根据各商业银行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限的不同,将各商业银行区分为新银行和老银行。
自省银监局批复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间3年(含)以上的银行界定为老银行;设立时间未满3年的市域外引进银行及以后进驻中心城区或新成立的商业银行(不含原老银行更名)统一界定为新银行。
新银行自省银监局批复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间满3年(含)后,自动晋级为老银行。
第七条 财政资金存款分配采用二次分配法进行测算确定。
(一)
首次分配在新老银行间进行测算分配。其测算方法为:以测算日为基期,以纳入当期测算分配范围的各商业银行基期存款余额总量为当期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基数,
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新老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量分别占纳入当期测算分配范围的所有商业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总量的比率
为应分配比例,测算确定新老银行当期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份额。其中,新银行社会融资规模量按其期末实有社会融资规模量的1.5倍计算。
1.新银行应分配财政资金存款数=当期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基数×[新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量×1.5÷(新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量×1.5+老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量)]
2.老银行应分配财政资金存款数=当期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基数×[老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量÷(新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量×1.5+老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量)]
(二)
再次分配在纳入当期测算分配范围的各商业银行间进行测算分配。其测算方法为:以首次分配测算确定的新老银行应分配财政资金存款数作为新老银行当期财政资金
存款应分配基数,以各商业银行分别在新老银行当期指标考核中得分占比为应分配比例,测算确定各商业银行当期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份额。
1.新银行中某商业银行应分配财政资金存款数=新银行当期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基数×(新银行中某商业银行当期考核得分÷新银行中各商业银行当期考核得分总和)
2.老银行中某商业银行应分配财政资金存款数=老银行当期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基数×(老银行中某商业银行当期考核得分÷老银行中各商业银行当期考核得分总和)
第八条 对各商业银行的考核,区分新老银行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考核计分办法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计算各商业银行在同类银行当期指标考核中得分占比的依据。考核指标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代理财政业务”两项,按总分100分计算。
第九条 对新银行的指标考核,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90分、代理财政业务指标10分进行评定。
(一)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90分。其中:“社会融资规模总量”35分,“社会融资规模增量”30分,“余额存贷比”25分。“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余额存贷
比”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数;“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与上年同期同口径指标的差额。当年新成立的银行按“社会
融资规模总量”65分,“余额存贷比”25分计算。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分=35×(某新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新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的最高值)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分=30×(某新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新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最高值)
余额存贷比分=25×(某新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新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的最高值)
(二)代理财政业务10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每年根据《商业银行(社)代理益阳市本级财政业务考核办法》对各新银行当年代理财政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作为各新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的评分依据。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代理财政业务分按新银行上年考核的平均分计算。
代理财政业务分=10×(某新银行上年考核得分÷新银行中上年考核的最高得分)
第十条 对老银行的指标考核,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80分、代理财政业务指标20分进行评定。
(一)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80分。其中:“社会融资规模总量”35分,“社会融资规模增量”30分,“余额存贷比”15分。“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余额存贷
比”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数;“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与上年同期同口径指标的差额。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分=35×(某老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老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的最高值)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分=30×(某老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老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最高值)
余额存贷比分=15×(某老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老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的最高值)
(二)代理财政业务20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每年根据《商业银行(社)代理益阳市本级财政业务考核办法》对各老银行当年代理财政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作为各老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的评分依据。
代理财政业务分=20×(某老银行上年考核得分÷老银行中上年考核的最高得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原则上每月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各商业银行应分配的财政资金存款进行一次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与各商业银行当期实有财政资金存款进行比较,当应分配数大于实有数时,差额部分为财政资金存款应调入数,反之则为调出数。
对各商业银行财政资金存款的月度调度,市财政局通过采取国库现金管理、调节收入缴库、调整支出账户或直接在商业银行间进行调度等方式进行平衡,商业银行间直接调度单笔起调数为1000万元。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纳入考核范围的各商业银行上月月末社会融资规模总量、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及余额存贷比等相关数据,市财政局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据此进行财政资金存款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融资规模特指银行提供的融资额。包括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四条 以后进驻市中心城区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认定纳入财政资金存款分配范围的商业银行,在正式营业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1亿元的财政资金存款支持。时间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各银行市级分行应指定市中心城区的l家支行代理所有财政业务和财政资金存款业务,考虑业务的连续性,原则上要求为现已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支行。
第
十六条 各银行市级分行应支持配合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做好财政资金存款分配和资金调度工作,保证财政资金及时支付。经考核,当期财政资金存款
确需调出的银行,有关分行要加强督促,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调度到位。拒不服从调度和拒绝、延压财政资金支付的,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减少对
该分行的财政资金存款份额;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取消代理财政业务资格和财政资金存款业务资格。
第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不得将财政资金存款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挂钩。一经查实,减少直至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存款。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监督机构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城建投公司、市交发投公司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其他专项存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辖各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益政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分配表
2.老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分配表
附件1
新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90分) |
代理财政业务(10分) |
得分 合计 |
得分 占比 |
应得 财政 存款数 |
已有 财政 存款数 |
本次 调整 测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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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小计 |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35分) |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30分) |
存贷比(25分) |
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上年得分 |
占比 (%) |
得分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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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 余额 |
占比 (%) |
得分 |
增量 |
占比 (%) |
得分 |
存贷比 |
占比 (%)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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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35×3栏 |
5 |
6 |
7=30×6栏 |
8 |
9 |
10=25×9栏 |
11 |
12 |
13=10×12栏 |
14=1栏+13栏 |
15=14栏某单位数÷14栏合计数 |
16 |
17 |
18=16栏-17栏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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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3栏“占比”=第2栏“期末余额”÷期末余额最高值;第6栏、第9拦和第12栏“占比”与第3栏同理。
说明: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关指标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供;
2.代理财政业务的有关指标参照上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代理商业银行的考核得分;
3.已有财政存款数为测算基准日财政性资金在该行实际存款数(不含支持新进银行发展政府确定的定向支持财政资金存款数)。
附件2
老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80分) |
代理财政业务(20分) |
得分 合计 |
得分 占比 |
应得 财政 存款数 |
已有 财政 存款数 |
本次 调整 测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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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小计 |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35分) |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30分) |
存贷比(15分) |
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上年得分 |
占比 (%) |
得分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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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 余额 |
占比 (%) |
得分 |
增量 |
占比 (%) |
得分 |
存贷比 |
占比 (%)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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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35×3栏 |
5 |
6 |
7=30×6栏 |
8 |
9 |
10=15×9栏 |
11 |
12 |
13=20×12栏 |
14=1栏+13栏 |
15=14栏某单位数÷14栏合计数 |
16 |
17 |
18=16栏-17栏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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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关指标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供;
2.代理财政业务的有关指标参照上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代理商业银行的考核得分;
3.已有财政存款数为测算基准日财政性资金在该行实际存款数(不含支持新进银行发展政府确定的定向支持财政资金存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