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9月22日印发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08〕103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益 阳 市 粮 食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Ⅳ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Ⅱ级响应
4.6 Ⅰ级响应
4.7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理
5.1 评估改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能力恢复
5.4 善后处置
6.保障措施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6.5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市、区县(市)粮食(商务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做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处置措施。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或者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向社会公布信息;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储存、加工、调运和供应;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和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
市发改委 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管,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市农业委 负责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市商务局 会同市粮食局择优选定大中型超市、商场等应急粮食供应网点,协调办理应急粮食的进出口相关手续,指导相关企业办理应急食用植物油进口资质备案手续。
市工商局 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粮油食品加工以及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市政府新闻办 会同市粮食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和网络舆情处置预案;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监督;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发布权威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 负责向地方政府指定的承储企业,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落实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发放收购、储备、加工、调销、轮换、加工等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3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归口上报各类信息和工作;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区县(市)粮食、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Ⅳ级(县级)、Ⅲ级(市州级)、Ⅱ级(省级)、Ⅰ级(国家级)四级。
4.1.1 Ⅳ级(县级):在一个区县(市)范围内或区县(市)所在地城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需要以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4.1.2 Ⅲ级(市州级):在两个以上区县(市)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过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Ⅱ级(省级):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Ⅰ级(国家级):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由县、市、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3 Ⅳ级响应
4.3.1 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由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同级政府后,立即启动区县(市)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区县(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动用区县(市)级储备粮。如动用区县(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4 Ⅲ级响应
4.4.1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5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按《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
(4)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4.4.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必要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粮食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粮。
(4)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依规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4.4.3 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职责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落实有关工作。
(1)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应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认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5 Ⅱ级响应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6 Ⅰ级响应
出现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7 应急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5.后期处理
5.1 评估改进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对实施预案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后进行兑付和清算。
5.2.2对应急动用的市、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会同粮食部门清算并收回贷款。
5.3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和农发行积极采取措施,按原计划规模,在6个月内补充市、县两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4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 粮食应急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粮食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适时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市、县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并按要求将地方成品粮储备充实到位,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Ⅲ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和“每10万人口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完成全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军供网点、大中型连锁超市(商场)、粮油店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网点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
6.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和储存地点,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
6.2.4市粮食局应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加工与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加工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6.2.5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中心库、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应急配送能力。
6.2.6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市、县两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主渠道作用。以区县(市)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储存、加工、配送、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区县(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电话、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市、县分级筹措保障。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市级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