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YYCR-2017-01010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7〕1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16〕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日益频繁,但目前我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较多,纳税意识不强,信息沟通不畅,税收流失严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复杂性,按照“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原则,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协调推进,强化管理,确保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及时征收和足额入库。
二、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个人股权是指个人投资于在我市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本通知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通知。
三、规范征收程序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报送资料、申报纳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变更税务登记:
(一)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三)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与股东变动等情况,依法依规计征税收,凭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缴税凭证开具《益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协控联管完税证明单》。
(五)需要办理面签的,工商部门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益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协控联管完税证明单》等资料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面签手续。
(六)工商部门审查有关必备资料合格后,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被投资企业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加强部门配合
(一)建立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制度。工商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已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被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地税部门要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等;以及从工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等。
(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严格按照本通知规范的程序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及时提醒和督促股权受让方(扣缴义务人)和股权转让方(纳税人)履行法定扣缴(纳税)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五、强化监管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内部控管机制,建立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个人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将被投资企业督促履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纳入被投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
(四)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