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YYCR-2017-01015 |
益政办发〔2017〕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营改增”税制转换,切实规范和加强建筑服务行业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16〕21号)及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建筑服务行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
二、明确管理范围
凡我市境内的建筑服务项目,必须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税费。
建筑服务项目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房地产建筑服务项目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之内。
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归集涉税信息
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同级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控联管办)报送上月与建筑服务项目税收有关的信息。
(一)发改部门报送建筑服务项目计划、立项审批和核准登记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及明细、资金来源、批准文号、项目地址等信息。
(二)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规模、项目地址等信息。
(三)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信息,包括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使用者、坐落地点、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出让(转让)价格、中标单位等信息及建筑服务项目土地征用、出让(转让)信息。
(四)财政部门报送建筑服务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PPP项目)预算、拨付(预拨)和结算工程款项等信息。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地址、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验收等信息。
(六)交通运输、公路、城建投、交发投、农业、水务、林业、移民等部门(单位)报送建筑服务项目计划、拨付(预拨)和结算工程款项等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地址、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验收等信息。
(七)经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地址、投资总额、开工时间、竣工验收等信息。
(八)质监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信息,包括建设单位、设备名称、施工单位、项目地址、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验收等信息。
(九)教育部门报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及附属设施计划、拨付(预拨)和结算工程款项等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地址、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验收等信息。
(十)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及附属设施、大型医疗设备安装计划、拨付(预拨)和结算工程款项等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地址、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验收等信息。
(十一)城管执法部门报送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建筑服务项目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中标候选单位(第1名)、中标金额等信息。
(十三)审计部门报送建筑服务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中有关查补税款、移送税务部门处理等信息。
(十四)统计部门报送建筑业宏观分析信息。
四、严把控税关口
坚持“以税为先,先税后证(单)、先税后核、先留后拨、先税后付,过错追究”的要求,落实有关部门的控税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必须凭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其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发票、收款收据或“白条”。
(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纳税人购进各种材料、接受各种劳务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三)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从事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市域内提供建筑服务,由机构所在地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其完税情况及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后,开具《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协控联管控税证明》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协控联管完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其他纳税人在市域内提供建筑服务,由项目所在地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其完税情况及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后,开具国税和地税机关税收协控联管证明。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凭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竣工验收、付款结算等手续。
(五)规划部门凭《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证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进行规划核实时,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核”,凭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凭《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证明》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单)”,凭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签发《竣工验收联系单》。
(七)财政部门在对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主导参与融资的资金,PPP项目)投资的建筑服务项目实施监管时,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项的,财政部门必须按建筑服务项目财政预算总额的8%预留纳税保证金,依合同约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结算工程款项;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结(付)清预留纳税保证金。不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项的,由财政部门在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拨款时,必须按建筑服务项目财政预算总额的8%预留纳税保证金,依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拨付预留纳税保证金。
(八)交通运输、公路、城建投、交发投等部门(单位),直接与建筑企业(个人)结算工程款项的,必须按年度总投资额的8%预留纳税保证金,依合同约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结算工程款项;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结(付)清当年度的预留纳税保证金。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拨付工程款项的,必须按年度总投资额的8%预留纳税保证金,依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凭国税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协控联管证明拨付当年度的预留纳税保证金。
(九)审计部门对建筑服务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时,应严格审计税收征缴情况,及时查补税款,将涉税问题依法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五、强化税收征管
(一)建筑服务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责任制。国税和地税机关要对每一个工程分地区、分项目、分纳税人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台帐,按项目征收、结算税款。
(二)实行建筑服务项目税收由国税和地税机关联合征收管理,并制定联合征管机制。
(三)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服务项目开工前,应申领《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证明》;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其他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四)加强建筑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所在地国税和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建筑服务项目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账务管理。
(五)积极鼓励已在项目所在地或同意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企业登记注册的单位参与市域内建筑服务项目的招投标。中标的市域外单位与招标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符合条件的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由全资子公司为招标方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全额纳税。没有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的,招标方与中标的市域外单位在签订的建筑合同条款中,对在项目所在地全额纳税要有特别约定。
(六)建筑服务项目协调指挥机构应积极协助国税和地税机关加强建筑服务项目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建筑服务项目的税收管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并自觉接受国税和地税相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
(七)做好建筑服务项目的税收宣传辅导。各级国税和地税机关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建筑服务项目税收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六、严格奖惩措施
(一)建筑服务项目税收管理工作及协税护税情况的奖励和过错追究,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16〕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扣缴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报送纳税资料、进行申报纳税,以及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拒绝或者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而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而支付各种材料款和劳务费用,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国税和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和相关制度进行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09〕16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