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418/2017-316791 文号:益政办发〔2017〕17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1016 登记日期:2017-07-12 发文日期:2017-07-14 信息时效期:2022-07-14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7-01016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益政办发〔201717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2

(此件公开发布)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体水体,是指由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山体、水体。

第三条  在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工作或从事可能影响山体水体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有序修复、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和国有山体水体权属单位,是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东部新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山体水体保护责任主体的职责。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组织实施工作,督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山体水体保护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民政、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山体水体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成立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计划及经费安排,指导、监督、考评有关单位的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研究、决策、部署有关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建立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处理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  保护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并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分图图则。保护规划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心城区明确为山体水体核心保护区域,并科学划分各一级、二级保护山体水体;分图图则应当明确各保护山体水体的具体位置、保护界限及范围、保护措施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及其分图图则。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及公众听证会。

(四)规划方案及其分图图则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规划方案及其分图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六)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及其分图图则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修改程序:

(一)因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一级山体水体的。

(二)因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二级山体水体的。

第十一条  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修改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省、市及其它相关批准文件,提出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对拟占用受保护山体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及需对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分图图则修改的方案,并提出对受保护山体水体的影响评价报告,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向相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

(三)修改方案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依法公示。

(四)修改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修改方案前,应当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符合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的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七)属于国家和省级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山体水体,应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配套设施规划、山体水体景区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对分图图则进行局部优化的,或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涉及保护山体水体的,应当及时调整保护山体水体分图图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将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及其分图图则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总体规划的修改,涉及一级、二级保护山体水体时,编制单位应当先进行山体水体保护专题论证,并将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纳入重要内容。

 

第三章  山体水体保护管控标准

 

第十五条  一级保护山体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山体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利用,一级保护水体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水体生态功能、水质等的开发与利用。

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破坏山体水体生态整体功能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开垦林地;

(二)非法采伐、移植、毁坏林木,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砂石等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山体生态、景观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水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砂,填埋、围拦水体;

(二)倾倒垃圾、工业废渣、农业废弃物等;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四)投肥、投饵、投药养殖;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六)其他破坏水体生态、景观,影响水质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行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范围内,按规划建设的市政基础、安全防护、旅游景点等配套设施。

(二)已列入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但在实际施工中对原分图图则进行了局部优化的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周边建设项目时,须对其建筑风格、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色调、容积率、景观通透性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划管制。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山体水体保护第一责任人制度。一级保护山体水体的第一责任人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第一责任人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第一责任人应当掌握所属山体水体的保护动态,检查、监督、协调、报告有关山体水体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予以公示。

接到不属于辖区内的举报信息,有关单位应及时将举报信息和有关资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山体水体保护信息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包括保护依据和规划、保护界线和范围、责任主体与责任人、禁止行为、举报途径及联系人、举报奖励说明等信息。

在辖区内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适当位置设立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保持清晰、整洁。保护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当醒目,便于辨识,并根据保护山体水体面积大小、行政管辖、地貌特色等因素确定设置保护标识的数量。保护标识应当不小于3平方米。责任主体应当对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恢复原状。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辖区内保护山体水体名录及有关保护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及网络平台,畅通保护信息的公示渠道,建立快捷、便利、精准的信息查询机制。

第二十三条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国有山体水体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保护山体水体的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充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系统,协助开展山体水体保护范围的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保护范围内的使用、经营权集中计划。

集中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设矿权的逐步退出计划;

(二)水域及土地使用、经营权逐步收回计划;

(三)其他依法可收回的使用、经营权收回计划。

收回方式包括生态补偿、政府租赁、有偿收回等。

市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生态补偿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保护范围内的退耕机制、禁止新设矿权机制,市农业部门负责建立保护范围内的退养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使用、经营权集中后的区域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核心保护区域的山体水体,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逐步建成城市公园、绿地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园或风景名胜区等。

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公园(景点)建设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启动项目审批、建设程序。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城管、林业、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业、旅游等主管部门对违反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非法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由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跨区或其他重要联合执法行动,由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五章  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  山体水体的修复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修复主体。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山体水体破坏以及其他无法明确破坏责任人的情况,属国有山体水体的,权属单位为修复主体;属集体权属单位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修复主体。市人民政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每年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领导小组的安排,制定山体水体年度修复计划,明确管辖区域内已遭受破坏山体水体的修复工程、启动时间、修复目标和责任单位,报市领导小组审定。核心保护区内的山体水体修复优先。

第三十条  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的修复计划,修复主体应当制定修复工程的修复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要求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依法给予补偿。

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生效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拆除新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的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考核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组成。

考核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考核工作分为年中考核和年末考核。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拟定山体水体保护奖惩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制定各自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和山体水体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编制或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及其分图图则的;

(二)在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巡查保护山体水体,或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受保护山体水体损害的。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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