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YYCR-2017-01020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7〕2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道安委)负责组织,市道安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市道安委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职能配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结果。
第六条 市道安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市道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经市道安委审定后实施。考核指标突出事故预防、重点运输行业监管、交通安全执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内容,逐项明确数据采集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评、部门评定、实地检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分。
第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在健全道路交通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治理、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道安委办公室认定,报市道安委审议通过后,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分值不超过总分的5%。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实行“一票否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评定:
1.发生死亡5人(含)以上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发生3起以上(含3起)死亡3-4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瞒报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三条 区县(市)所属车辆在辖区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车辆或驾驶人源头监管存在问题的,对负有源头监管责任的区县(市)与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考核统计。
第十四条 市道安委办公室根据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提供的数据,汇总年终考核初步结果,经市道安委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道安委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区县(市)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市),予以通报表扬,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项目、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道安委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对区县(市)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市)党委、政府的绩效评估,按照分值权重,进行折算计分。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在绩效评估中不重复计分。
第十八条 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视情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区县(市)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7年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
2017年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和计分方式 |
分 值 |
数据采集责任单位 |
备 注 |
1 |
事故指数 (30分) |
①减少事故死亡人数: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未达20%的,下降幅度每少0.1%扣1分。 |
30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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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较大以上事故防控:发生一次死亡3-4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一次死亡5-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每起扣15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每起扣30分;瞒报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每起扣10分,瞒报较大以上(含)道路交通事故的,每起扣30分。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监局 |
|
|||
2 |
隐患治理 (25分) |
③生命防护工程: a.完成2017年省、市下达的普通公路安保设施建设任务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b.完成2017年省、市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治理任务的计5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c.完成2017年省、市下达的普通公路危桥改造任务的计2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
15 |
市公路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建设任务依照《湖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确定 |
④重大隐患整治:道路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挂牌督办的,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的,每项扣5分;被省人民政府及省道安委(包括成员单位)督办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的,每项扣3分;被市人民政府及市道安委(包括成员单位)督办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的,每项扣1分。 |
10 |
市道安委成员单位 |
|
||
3 |
“道安监管云”建设 (10分) |
⑤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未按要求完成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任务的扣1分;未完成基础应用系统改造对接任务的扣1分。 |
2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建设任务依照《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道安监管云”建设工作方案》确定 |
⑥指挥中心建设:未完成县级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任务的扣2分(赫山、资阳、高新三区公安交通指挥中心要有场地、有设备、有系统、有人员,可不建墙面大显示屏)。 |
2 |
||||
3 |
“道安监管云”建设 (10分) |
⑦执法服务站建设:未按照每个区县(市)2个(高新区1个)的标准,完成国省道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及其配套科技设施建设任务的,每少一个,扣1分。 |
2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建设任务依照《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道安监管云”建设工作方案》确定 |
⑧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辖区国省道浓雾团雾高发路段和易结冰桥梁、路段的气象条件监测设施安装比例未达40%的,每少10%扣0.25分;路面气象监测数据未与县级公安、交通等部门实时共享的,每次扣0.1分。 |
2 |
市气象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未按照平均每40公里一个点位的标准完成辖区国省道交通视频监控建设任务(所有国省道公路卡口全部加装视频监控“球机”,视为完成建设任务),并接入区县(市)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每少接入1个点位扣0.5分。 |
2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4 |
专项整治 (16分) |
⑩打击重点交通违法:严厉查处酒驾、超员、闯红灯、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全年违法查处工作进行排名,对后2位的分别扣2分、1分。 |
16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排名规则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另行制定 |
11超限超载治理:根据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结果及排名,对排名后2位且考核不达标的,分别扣2分、1分。 |
市公路局 |
排名规则由市治超办(市公路局)另行制定 |
|||
4 |
专项整治 (16分) |
12执法监督: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例扣1分。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交通运输局 市安监局 |
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由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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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市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排名,对后2位的分别扣2分、1分。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交通运输局 市安监局 市发改委 市农业委 (市农机局) |
排名规则由相关市直部门另行制定 |
|||
5 |
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 (5分) |
14管理力量建设:对乡镇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安全管理员、农机管理人员、村级交通安全劝导队、农机安全员覆盖比例进行排名,排名后2位的分别扣2分、1分。 |
5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农业委 (市农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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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展农村客运:未完成2017年行政村通客车目标任务的,每少完成5%扣1分,不足5%的按5%计算扣分。 |
市交通运输局 |
目标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明确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和计分方式 |
分 值 |
数据采集责任单位 |
备 注 |
6 |
宣传教育 (5分) |
16中小学安全教育:辖区中小学每学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交通安全课堂教育和课外体验活动,每发现一所未落实的学校扣0.2分。 |
2 |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17宣传阵地建设: a.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栏(橱窗),每发现一个未落实的乡镇扣0.2分。 b.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1条,未落实的,每发现1例扣0.1分。 |
1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体广新局 |
|
||
18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组织开展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和村组交通安全劝导员等两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未落实的,每少一类扣1分。 |
2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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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点运输 行业监管 (8分) |
19重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辖区客运、危运、学生接送等重点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每发现1例扣0.5分。 |
8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安监局 |
|
20重点车辆源头管理:对辖区“两客一危一校”重点车辆年检率、报废率进行排名,排名后2位的分别扣2分、1分。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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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重点驾驶人源头管理:对辖区内取得重、中型车辆驾驶资质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率进行排名,排名后2位的分别扣2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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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事故救援 (1分) |
22救援演练: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未落实的,扣1分。 |
1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消防支队 市安监局 市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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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凡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区县(市),考核记分按实际得分计算,最高不高于59分; 2.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