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YYCR-2017-01024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7〕2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各区县(市)开展详查工作,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9月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三个部门数据统一及共享,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一)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监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市实际,做好益阳市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转让、风险管控、农用地分类管理等规章制度。(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参与)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锑、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委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控管类,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湖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环保局、市农业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17年底前,产粮(油)大县(资阳区、赫山区、南县、桃江县、沅江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退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国资委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市农业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自2017年底起,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的收储处置依据湖南省相关政策执行。(市粮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80%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市农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区县(市)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参与)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与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七、加强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一)强化工矿污染控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湖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中到工业园进行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参与)
(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在洞庭湖区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30%的产粮(油)大县(资阳区、赫山区、南县、桃江县、沅江市)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洞庭湖区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微量物质的含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中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合国家在赫山区开展养殖业污染治理整县推进试点,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市农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地区,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委参与)
(三)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农村清洁工程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全面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加快建设北部、西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完成益阳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到2020年,完成1个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具体治理指标另行下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保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区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市级财政环保和农业技术服务于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区县(市)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区县(市)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市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供销社参与)
(二)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与农产品污染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工商局参与)
(三)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农业发展银行运用央行抵押补充贷款(PSL资金),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会、市保险协会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市长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以及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出督促履职的检查建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五)开展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文体广新局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省环保厅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规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把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参与)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