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8-498839 文号:益政办发〔2018〕9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8-01007 登记日期:2018-04-09 发文日期:2018-04-09 信息时效期:2023-04-09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8-01007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益政办发〔20189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管理规定》的通知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9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人防、环卫、广告、城市亮化等地上、地下建设工程及附属的土建、管线、管廊(沟)工程。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在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同时,须满足《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提质改造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实行全线设计,各类管线、相关配套设施与道路统一规划。各类管线、相关配套设施与道路未统一设计的,由各管线、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按程序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报建、竣工核实,并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规划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施工前须到市规划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益阳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规定》申请规划放线,施工至基础±0或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隐蔽工程覆土前)时申请验线,验线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施工过程中接受市规划局的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验线和竣工后的管线核实测量,应该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政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申请进行管线核实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市政管线工程,也应进行核实测量。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放线、基础±0或基槽(坑)验线(管线工程覆土前核实测量)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市规划局应及时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未按《益阳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规定》进行放线、验线、管线核实测量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未完善放线、验线、核实测量资料前,市规划局将不予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未整改到位的,不良行为将录入《益阳市中心城区规划信用档案》,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由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财政部门或工程投资单位不得拨款结算。

第十二条  发改、国土资源、经信、交通运输、商务、水务、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逾期未报送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或行业现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打印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