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YYCR-2018-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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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8〕1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18〕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7〕18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一)提高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420元/月提高到430元/月。
(二)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确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3036元/年提高到3200元/年。
二、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
2018年,城乡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分别不低于320元/月和170元/月;农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救助水平不低于3200元/年。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546元/月提高到5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3934元/年提高到4160元/年。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最低工资标准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益阳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益人社发〔2017〕42号)规定执行。照料护理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一般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照料护理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落实到位。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十九大精神,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
(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精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做好城乡低保、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做到不错不漏,精准认定。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信息等方面的衔接。
(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区县(市)财政要足额安排2018年社会救助所需资金预算,切实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同时,认真组织好提标资金发放工作,加快资金拨付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