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418/2018-416938 文号:益政办发〔2018〕28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8-01025 登记日期:2018-10-27 发文日期:2018-11-08 信息时效期:2023-11-06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8-01025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益政办发〔201828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7


 

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实施,不断提高全市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设组织奖4个(其中优质农产品组织2个以上),个人奖2个(其中农产品方面个人1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申请自愿、免费参评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协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市长审批。

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二)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

(三)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组织实施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原则上从省长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五)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拟获奖组织和个人侯选名单;

(六)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以及获奖个人的先进事迹;

(七)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后续监督。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益阳市注册登记且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五)企业的经济效益连续出现亏损的。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办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办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审办向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规定制定,等同采用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组织)评审准则(2016版)》(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标准总分为1000分);市长质量奖(个人)的评定标准由评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必要时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审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其综合得分不低于标准总分的55%(即550分以上),当届无组织达到规定得分标准的,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益阳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等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评审申报通告。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根据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负责对申报的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评审办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分别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评审办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入围现场评审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并拟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将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评审办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政府发布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分别为:每个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每个获奖个人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参评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作为独立科目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经费和奖金由评审办向市财政申请拨付。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不稳定,经相关机构监督抽查检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审办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书面评价,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评审办。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及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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