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8-498801 文号:益政办发〔2018〕33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8-01030 登记日期:2018-11-14 发文日期:2018-11-14 信息时效期:2023-11-14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8-01030

 

 

 

 

 

 


益政办发〔201833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4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干旱防御措施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级应急响应

4.3 级应急响应

4.4 级应急响应

4.5 级应急响应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 指挥与协调

4.8 供水危机抗御对策

4.9 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6.应急保障

6.1 物资资金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服务组织保障

6.4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奖励与处罚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适应我市抗旱工作需要,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减灾措施,提高抗旱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预案编制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防旱抗旱减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

5)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促进抗旱工作由农业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设顾问、副政委、副指挥长及成员,具体名单由市委办、市政府办根据每年人员异动情况调整后行文确定。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组织领导全市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抗旱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跨各区县(市)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

2.2.2 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市抗旱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全市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区县(市)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抗旱预案;负责中央、省级特大抗旱补助费、市级抗旱经费的安排,协调抗旱用电用油,负责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各级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纪委监察委  牵头负责查处违反抗旱救灾纪律的案件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抗旱救灾重大影响的有关人员,配合协助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抗旱救灾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境内外新闻媒体采访。

市水务局  负责抗旱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市发改委  负责做好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抗旱规划编制和抗旱应急水源、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抗旱救灾所需电力的供应保障。

市公安局  负责打击盗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持抗旱救灾工作秩序;组织、指导公安和消防部门应急送水,解决灾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民政局  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等工作;与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等工作。

市财政局  严格按照区县(市)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安排市级抗旱经费,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抗旱专项资金,配合相关单位搞好资金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抗旱工程征地、抗旱救灾用地等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制定水环境质量应急预案,控制工业污染源违法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工业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本系统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及时报告城镇供水状况;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等抗旱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抗旱救灾工作,优先保障抗旱救灾所需运力资源。

市农委  负责农业干旱灾情的收集和上报,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林区抗旱和因旱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市文体广新局  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抗旱救灾有关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负责组织、督促全市各旅游景区景点单位的抗旱工程建设;落实景区景点各项抗旱减灾的准备工作。

市安监局  组织旱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抗旱应急工作中的食品和药品安全。

团市委  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救灾、救护和救助等工作,组织社会募捐;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疫情,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市粮食局、市供销社  负责市里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移民局  负责移民安置区群众的抗旱及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益阳日报社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

市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等相关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水文局  负责全市雨情、墒情的监测工作,承担全市江河湖泊水位、流量、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报送、发布旱情信息。

国网益阳供电公司  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石化益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益阳销售分公司  保障抗旱救灾的油料、天然气供应。

电信益阳分公司、移动益阳分公司、联通益阳分公司、铁塔益阳分公司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文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水文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对水文、气象的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益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协调援益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各级防办应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2 水务部门对水库、塘坝、河道、湖泊蓄水进行监测统计; 水文部门对地下水、墒情和蒸发量进行监测统计;气象部门及时提供降雨、气温等基本气象信息,分析遥感监测成果;水务、水文和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数据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情紧急时加大上报频次。环保部门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同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质监测成果;当需要引水时,加大监测频次,从水质方面提出引水建议。

3.1.3 市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干旱防御措施

遵循“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旱工作机制。

3.3.1 蓄水保水。保证水源是抗旱工作的基础,必须将全市的蓄水状况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和涵闸,都应按照控制运用办法的规定,适时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要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运用办法。

3.3.2 过境水资源利用。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适量引用过境水资源。

3.3.3 雨洪资源利用。主要针对雨季即将结束前或发生洪水后的退水阶段。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合理承担风险,经批准可适时关闭水库泄洪设施,沿江、沿河控制闸,应当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

3.3.4 水源调度。全市各地都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合理优化调度,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市防指加强对大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

1)为确保桃江、益阳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资江沿途生态用水需求,当桃江站流量少于130立方米/秒时,报请省防指调度柘溪水库增大下泄流量,确保下游用水量。

2)大通湖内湖水位控制在27.228.5米,烂泥湖水位控制在30.531.5米,黄家湖水位控制在29.031.5米。

3)当中型水库达保灌水位时,停止发电,保证灌溉。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级(轻度干旱)、级(中度干旱)、级(严重干旱)和级(特大干旱),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行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紧急抗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旱灾发生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2 级应急响应

4.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级应急响应:

1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中度干旱;

21个以上县级城市轻度干旱。

4.2.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坚持防汛抗旱并重,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市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水务、农业、气象、水文、电力等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

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向省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协调抗旱用电用油。

市防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干旱程度、受旱面积,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业、渔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受旱地区具体的抗旱行动和重要举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省防办填报旱情报表。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

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承担本区域抗旱工作,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抗旱调度措施

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加强蓄水管理。水库、塘坝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渠道淤积严重的地区,要发动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加强境内河湖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下降。

督促有关区县(市)开展旱作物的抗旱浇灌。动员受旱地区积极主动开展抗旱,减轻农作物的损失。

4.3 级应急响应

4.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级应急响应:

1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严重干旱;

21个以上县级城市中度干旱。

4.3.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全面抗旱,力争抗旱夺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市防指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水务、气象、水文、财政、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

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向省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市防指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向省防指、省财政厅申请特大抗旱经费;请求市人民政府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下达必要的抗旱经费。气象部门把握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城市供水情况的监测。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严重干旱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抗旱调度措施

进一步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加强蓄水管理。水库、塘坝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渠道淤积的地区,要组织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加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恶化。

督促有关区县(市)开展农作物的抗旱浇灌。

4.4 级应急响应

4.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级应急响应:

12个区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21个以上县级城市严重干旱。

4.4.2 级应急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全面抗旱,保证重点。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生产用水、高效经济作物用水等。

2)组织发动措施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汇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

根据旱情的发展,市防指可以视情宣布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

市防指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

市防指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市防指在向国家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的同时,请求市人民政府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保障抗旱用电用油;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

市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情况。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市防指抗旱通报。

气象部门跟踪天气变化,千方百计捕捉时机,全力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公安局及时处理用水纠纷;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抗旱水源的水质,加强污染源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的行业指导;市卫生计生委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全力开展救灾。

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有关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所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抗旱调度措施

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市防指进一步做好中型水库的统一调度,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蓄引提调并举,全力开机提水抗旱。全市所有泵站全力开机提水,努力扩大浇灌面积。

加大农业、城市生活、工业节约用水力度。特别是灌区尾部要做好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加强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的降低。

在中度干旱调度措施的基础上,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

要留足生活用水水源。作为生活供水水源的中小型水库,要压缩农业灌溉用水;对村边塘要划出一至二口人畜饮用水专用塘,保证人畜饮水需要。

4)抗旱应急措施

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5 I级应急响应

4.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I级应急响应:

1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21个以上县级城市特大干旱。

4.5.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重点抗旱与保重点”的工作原则。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2)组织发动措施

在省防指的指导下,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作出工作部署。

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慰问灾区干部群众;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汇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

市防指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力度。

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指向上级申请特大抗旱经费,市人民政府从市长预备金或相关经费中追加下达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全力保障抗旱用电用油。

市防指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组织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和应急送水;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市防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发布抗旱通报,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市防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抗旱用水纠纷,必要时请武警部队给予支持;市交通运输局为抗旱人员和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计生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督促城市供水企业采取一切措施尽力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3)抗旱调度措施

市防指在II级应急响应调度措施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把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各项调度措施。

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全力提水。泵站引水渠道淤积严重的地方,要及时发动群众清淤疏浚,确保引水畅通。因外河湖水位低、引不到水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架设临时机械提水。

加强防污调度,防止水质恶化。严格执行防污调度规定,防止污水下泄,造成污染事故。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限制直至停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城镇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进一步加大农村人畜饮用水调度。要充分发挥近年来新建或扩建的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作用;抗旱服务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迅速开展掏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难的,要组织消防部门、抗旱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临时送水。

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调度。

市防指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水工作。国家特大抗旱经费重点向调水倾斜,建议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调水支出。在实施调水前,应当组织抗旱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

4)抗旱应急措施

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限制力度。采取下列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或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土壤墒情、水质信息、受旱情况分别由气象、水文、环保、各区县(市)报送市防办,市防办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和省防指。

4.7 指挥与协调

4.7.1 出现干旱灾害和供水危机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4.7.3 发生重大旱灾和供水危机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8 供水危机抗御对策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控制或停止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供给。必要时,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调集车辆,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不断档。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调度权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加强对事发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统一管理;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9响应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或解除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或紧急抗旱期。

依照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及时清除紧急状态下实施的拦河坝,恢复河道、渠道正常泄洪、过水断面。

5. 善后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指导旱灾地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重大灾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调配医务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各地,在抗旱结束后,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市防办应定性、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全市抗旱减灾工作。

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及时补充到位。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储备抗旱救灾物资。

抗旱费用按照人民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

城市应急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筹集。

区县(市)财政应根据旱情需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辖区内抗旱工作,保证抗旱需要。及时下拨特大抗旱补助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6.2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市抗旱信息网络系统。

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水务、气象、水文、环保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3 服务组织保障

加强现有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组织的服务机制和生存发展体制。同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服务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易旱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当地水利工程抗旱能力的实际,结合历年旱灾情况,明确抗旱服务组织需要具备的流动机械和送水设备的最低保有量,以保障旱情发生时及时投入抗旱服务。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抗旱剂等生物抗旱技术。市级抗旱服务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6.4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城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区县(市)、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抗旱服务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

7.2 奖励与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抗旱: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因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干旱:指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

春旱、夏旱(伏旱)、秋旱、冬旱:根据我市情况,受旱时段划分为春旱为每年的35月,夏旱为68月,秋旱为911月,冬旱为12月-次年2月。根据历史资料分析,我市干旱以夏秋旱为主,夏旱次之,秋旱第三。有时有夏秋冬三季,部分地区甚至夏秋冬春四季连旱。

农业干旱:指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

城市干旱:指城市因遇特别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另外,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缺水从管理角度也列为城市干旱。

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旱灾:指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土壤墒情:指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的湿度状况。

无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小于5毫米的降水。

透墒雨:洞庭湖平原地区三日雨量大于15毫米,山丘区三日雨量大于25毫米

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

轻度干旱: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中度干旱:连续213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20%40%,旱情对作物产量造成影响,部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

严重干旱:连续3145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40%60%。田间严重缺水缺墒,农作物出现枯萎现象,对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较大困难。

特大干旱:当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60%以上,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

城市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20%30%,出现较大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超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预期内城市缺水总量与该时段内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值,系城市干旱预警指标。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水务局根据情况变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116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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