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0年)》《益阳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YYCR-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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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8〕3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0年)》
《益阳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有关市直单位:
现将《益阳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0年)》《益阳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
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0年)
前 言
益阳地处资水中下游和澧、沅两水尾闾,环临洞庭湖。全市现有大小河流353条,分属资、沅、澧三大水系和洞庭湖。区域内湖泊众多,水系发达,河湖相连,7个区县(市)通水路,68个乡镇通船舶;区域外背靠长江,通江达海。
益阳水路交通以资水、澧湘和常鲇航线为主通道,以洞庭湖水域为枢纽,西南一线,东北成网,水港四布,水运四通。现有通航航道58条,1429公里,其中地方航道54条,1193公里,干线航道4条,236公里,水网密度与通达深度居全省第一,通航里程居全省第二。
益阳港是湖南六大港口之一,有通航港口5个,1000吨级码头3个;港口泊位133个,其中100吨级及以上泊位129个,1000吨级泊位4个。2017年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2447.02万吨,旅客吞吐量79.07万人次。有专业和社会运输(服务)企业23家,登记船舶2262艘,106万总吨。年货运量2567.6万吨,周转量728856.08万吨公里。
随着益阳市水域经济和水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码头综合运输能力持续提高,船舶拥有量和客运量增长快速,船舶数量的增多使得辖区水域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加,对自然环境、水产养殖、旅游资源安全等构成一定威胁。
为应对日益增多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特编制《益阳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益阳经济发展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注重提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核心,在应急准备能力、应急组织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五个方面加强预案建设、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构建应急信息系统、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推进应急人员队伍建设。《规划》作为益阳2020年前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益阳市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概述
1.1 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我市关于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相关任务,加强益阳市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能力,减轻事故危害后果,有效保护益阳市水域生态环境,特制订本规划。
1.2 规划定位
《规划》是益阳市“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益阳市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既要与湖南省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相衔接,又要指导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的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规划》是全市“十三五”时期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是益阳市2020年前船舶污染应急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3 规划范围
1.3.1 规划内容范围
本《规划》主要针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所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制定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目标和方案,同时对船舶日常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提出对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和应急人员队伍建设五个方面。其中,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违反规定向通航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水域污染,或者由于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油类物质泄漏污染水域的事故,及其它因船舶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
1.3.2 规划时间范围
规划以2018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
1.3.3 规划区域范围
益阳市管辖的通航水域范围。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订)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06-2020)》(2006年)
《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05-2020)》(2005年)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2009年)
《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设备配置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2. 现状分析与面临形势
2.1 污染风险特征分析
2.1.1 水运发达
益阳市南洞庭湖区、资江水运比较发达,主要港口有益阳港、沅江港、南县港、桃江港、安化港,主要码头有柘溪、茅草街、白沙、南大、赤山、泥湾、千家洲、小河口等,其中赤山码头、千家洲码头、小河口码头为危险货物码头;进出港主要货物为煤炭、粮食、砂石等;主要船型为干货船、散货船和自卸驳船,随着水路运输市场不断发展,水上监管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水上监管能力明显滞后于水路运输市场发展需求,这不仅增加了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也给我市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2.1.2 造船业发达
我市现有船舶修造厂25家,船舶制造能力和数量占全省的百分之八十,近几年每年建造船舶超过400艘,总吨位突破100万吨。除新建船舶外,大部分船舶修造厂还承接船舶维修业务,因船舶修造厂大多紧邻通航水域,其生产造成的生活污水、油污水、工业垃圾对水域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2.2 能力建设既得成就
2.2.1 应急预案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我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基本形成,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益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涵盖了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明确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置系统,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2.2 应急体制机制逐步建立
(1)防治船舶污染应急体制初步建立。成立了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作为益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之一,负责统一领导益阳市辖区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多方协作应急机制初步形成。初步建立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成功搭建交通(海事)、农业、渔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卫)等部门组成的多方合作平台,初步形成有效的船舶码头污染防治体系。
2.3 能力建设存在问题
2.3.1 应急体制机制尚需健全
(1)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完善。各区县(市)尚未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时,极易出现层次不明、条理不清的现象,部门间应急资源难以有效调动使用,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船舶防污染应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船舶污染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基础薄弱。尚未设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无溢油等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设备库,缺少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和物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和应急人员的培训缺乏针对性,难以达到应急反应快速有效的要求。
2.3.2 应急信息系统亟需完善
(1)船舶污染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亟待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尚无法进行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泄漏事故的漂移扩散模拟预测,且缺少从事故报警到事故评估、应急指挥、善后处理所需的全过程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2)船舶污染监视监测手段亟需加强。一是益阳市水域尚未形成全天候、全天时的船舶污染立体监视系统,导致无法及时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影响了应急行动的时效性;二是通信渠道单一,污染事故作业现场和指挥部之间尚无法实现无障碍的信息沟通。
2.3.3 缺少专业船舶污染应急人员
目前还没有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作业人员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溢油应急行动需求,很难达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要求。
3. 总体要求和规划目标
3.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依据益阳市自然条件和水域特点,借鉴省内外先进的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经验,由地方政府、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水路运输企业共同开展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最大程度降低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高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保护好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运经济绿色发展。
3.2 基本原则
3.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船舶源头管理,强化航行安全监管,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2.2 统筹规划,资源整合
统一协调政府、航运企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各方应急能力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促进全市船舶污染应急平台、信息、队伍、设备、物资等资源的有机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既满足各水域船舶污染应急需要,又在整个益阳市水域形成应急合力,全面提升益阳市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能力。
3.2.3 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根据水域船舶污染风险程度,强化事故多发区、敏感资源集中区和船舶交通密集区的应急力量配置,按照全面覆盖、快速响应的原则分区域、分层次进行应急力量布局,同时,兼顾近期需求与远期发展,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近期”“远期”两个时期进行建设。
3.2.4 软硬结合,突出重点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特点,规划既要充分考虑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体制机制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还要系统考虑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应急人员队伍等硬实力方面的建设,着力提升硬实力。
3.2.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把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航运企业、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3.3 规划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面、设施先进、协调有序、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体系。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更加高效合理,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得以重点推进和加强,应急队伍的数量、素质得以大幅提高,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满足水域污染应急的需求。
覆盖能力:应急能力全面覆盖主要港区码头及船舶集中水域,基本覆盖益阳市水域。
响应能力:气象条件允许情况下,港区内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航运企业等应急力量能够在2小时以内到达,4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船舶集中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政府应急力量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能够在3小时内到达,其他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政府应急力量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能够在6小时内到达。
清除能力: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应达到1-3吨;通过与周边市区联防联动机制建设,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达到3-5吨。
4. 主要任务
4.1 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1.1 健全完善预案体系
健全完善各级船舶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修订,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宣传和演练。加强预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升各级预案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1)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继续健全和完善以市级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为纲,相关区县(市)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航运企业应急预案为组成和补充的预案体系。
(2)结合益阳市船舶污染应急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编制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扫除预案盲区。
4.1.2 强化预案管理工作
(1)加强预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对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组织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2)建立健全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库,实施预案数字化、电子化管理,实现与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有效衔接,便于高效、科学地调用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效率。
4.2 加强应急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应急组织能力
加强预防预控,健全污染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各应急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船舶污染应急赔偿机制,不断完善应急管理的系统化建设。
4.2.1 加强预防预控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监控系统等方式,为航行船舶提供安全警戒提示等服务;加强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预防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4.2.2 完善应急组织机制
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船舶污染应急工作,明确和细化各应急联动单位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各应急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作,逐步完善船舶污染应急组织管理机制。
4.2.3 建立污染应急协作机制
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各个阶段实现密切协作;建立与周边地区的船舶污染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升我市船舶污染事故应对能力。
4.2.4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针对船舶污染事故,按不同周期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内部等不同规模和级别的应急演练,深入探索船舶污染应急桌面演练、沙盘演练、模拟演练、实战演练等多元化的应急演练方式,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各级预案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应急演练评估机制,制定应急演练评估标准,不断提高演练成效。
4.2.5 建立污染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为应急设备库的管养维护、船舶污染应急培训等提供经费支持。
4.2.6 建立船舶污染应急补偿机制
制定完善支持和鼓励清污行动政策,优先补偿应急救助和清污费用;按照清污索赔程序,为清污索赔行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对不明油污事故的应急清污给予适当政府补助和奖励,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船舶污染补偿机制。
重点工作任务:
(1)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预控;
(2)船舶污染应急协作机制;
(3)污染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4.3 加强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应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应急资源管理,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实现信息集成、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和总结评估,建立高效的现代化应急信息系统,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4.3.1 建设现代化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
利用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建立海事、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航运企业等单位的水上污染监测网络,推进水上污染监测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多种技术相结合的现代化监视监测系统。
4.3.2 建设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配合湖南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借助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有效整合船舶监管信息,实现各部门之间数据的实时共享,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重点工作任务:船舶动态监控系统。
4.4 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积极探索现代化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体系,重点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建设。
4.4.1 政府部门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建设
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储备,发挥其在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中“应急保障、培训演练、统筹协调”的作用;补充配备溢油围控设备、溢油分散物资、吸附物资、储运装置以及其他配套设备;增加个人防护装备等设备设施,提升我市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4.2 企业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建设
推进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工作,鼓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航运企业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能力建设工作。
4.4.3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建设,促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发展,提升对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
重点工作任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建设。
4.5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建立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支持专(兼)职清污队伍建设,发展水上清污志愿者队伍,建成满足全市船舶污染应急需求的应急队伍。
4.5.1 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加强船舶污染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形成完善的专家队伍系统,建立专家资源信息平台和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健全船舶污染专家队伍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专家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市级专业应急管理机构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和相关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中的参谋和智库作用。
4.5.2 社会专业清污力量发展
加大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扶持力度;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的管理与考核,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队伍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模拟演练;完善队伍日常管理制度、培训演练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奖优惩劣制度等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溢油应急处置能力。
4.5.3 鼓励水上清污志愿者队伍建设
有计划地培训包括船东、船员以及其他在紧急状态下可调用的人力资源,建立广大的志愿者队伍;加大水域环保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船舶污染应急基础知识,提高公众水域环境保护意识和污染风险防范意识。
重点工作任务:
(1)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建设;
(3)水上清污志愿者队伍建设。
5. 建设项目
益阳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物资、设施建设项目。
附件:2018-2020年防治船舶污染应急物资、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一览表
附件
2018-2020年防治船舶污染
应急物资、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一览表
项目 类别 |
项目 名称 |
项目主要内容 |
进度 安排 |
备 注 |
应急物 资储备 |
防污物 资采购 |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配备的防污设备和物资 |
2018年 |
包括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800米、吸油毡1吨(50件、20千克/件)、消油剂0.5吨(25桶、20千克/桶)、转盘式收油机2台套(10立方米/小时)、绳具300米、救生衣60件。 |
应急设备设施建设 |
应急物资设备库 |
库房建设 |
2019年 |
用于储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防污设备和物资。 |
应急设备设施建设 |
应急船艇 |
应急船艇 |
2020年 |
用于事故指挥。 |
益阳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区县(市)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经费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时间
益阳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科学、有序地处置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险情或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上搜救预案》《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按照险情或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险情或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船舶溢油超过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重大险情或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3较大险情或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一般险情或事故(Ⅳ级):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因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判定标准参照《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和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信息组、监测预报组、医疗救护组、现场处置组、维护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调查组等9个协调小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1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和报告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指导、督查区县(市)突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直接原因调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审定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有关媒体舆论导向;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警戒、秩序维护;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市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启动市级相关环境应急预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场进行监测;配合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建议;指导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消除及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
市农业委:负责指导、协助可能受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指导、协助可能受污染损害的旅游区域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协助可能受污染损害的取水口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和心理抚慰。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协助制订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调遣专业救援队伍和调配专业应急装备参与救援;牵头开展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文局:提供危险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所需水文数据。
市武警支队:参与事故救援、抢险,担负事发地保卫警戒等工作。
市消防支队:组织协调危险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造成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一般、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2.1.4专家组及各协调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控制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现场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3)现场调查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险情或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4)专家组。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信息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上报。
(6)监测预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监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现场的污染程度,预测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为市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医疗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对伤员及时实施救治,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消毒防疫,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7)维护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事发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警戒线;对相关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的道路运输畅通;抢救、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周边居民,保护公共财产;维持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公共秩序,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8)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通信和道路的畅通,应急物资的筹集、调拨和紧急配送。
2.2 区县(市)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指挥机构应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给予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和预防
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如实申报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信息,严格落实水上危险货物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核查机制,推进风险源管理,做好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信息跟踪监测,加强排查、巡查、核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海事部门要有效利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交管系统(VTS)、视频监控系统(CCTV)、甚高频通信系统(VHF)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港口的监测监控,及时提出预警建议。水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海事部门。
3.2.2 预警级别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预警级别根据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蓝色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对可能引发水路危险化学品险情或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险情和事故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事发单位可直接通过“110”报警电话、“12345”市长热线等报警;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市)海事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发地区县(市)海事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方海事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事发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方海事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迅即分别向省应急办、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报告内容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船舶概况和当前状态;事故伤亡人数等损害情况;碍航情况;危险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可能原因、初判等级、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3.3.3 信息通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后,海事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市政府接报后视情向相邻市人民政府通报。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海事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市政府迅即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省、驻湘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 人员救援
指导遇险船员开展自救;调集救援、消防船艇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必要时可征用运输船舶、渔船等社会船舶和其他交通工具,并可动用水下机器人、生命探测仪等装备辅助实施搜救,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2.2 险情控制
(1)遇险船舶控制。对船舶出现碰撞、打流失控、触礁搁浅、进水等险情的,要采取堵漏、拦截、固定船舶、顶托等措施,避免险情扩大。
(2)火灾控制。要先侦查火情,明确起火原因、燃烧部位、处置风险以及燃烧物质的种类、数量、储存运输方式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灭火。
(3)危险货物泄漏控制。要先确定泄漏源、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然后再处理泄漏物。
4.2.3 现场管控
根据险情或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水文、航道、气象、水域环境、船舶和人口分布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
通过AIS、GPS、VTS、VHF、广播、网络、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水上、道路交通管制信息,对进出救援现场的通道实施交通管制。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故及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船舶、车辆和其他专用设备,及时准确监测,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要在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下进行,并落实安全措施。要严格执行进入和离开现场的有关规定,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危及抢险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2.6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风险源监测情况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会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按照方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2.7 舆论引导
按照内容真实准确、发布及时的原则,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环境恢复方案,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装备托管等方式加大对专业救助打捞企业的扶持力度,构建政府主导、行业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专业化、多层次应急队伍体系。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加强应急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因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可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并依法予以补偿。
6.3 通信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4 交通保障
交通、海事、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经费保障
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强氧化、遇水易发生剧烈反应等特性,在水上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险情或事故:指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损坏、危险货物散落泄露、环境污染等事件。
8.2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应急监测
4.6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船舶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船舶及其相关作业造成的事故污染损害,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水环境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水域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规定》《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市行政管辖通航水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企业船舶防污染主体职责,强化对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认真落实船舶防污染措施。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应急办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1.4.4 实行优先保护。预防和救助要突出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区域(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区域)实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1.4.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6 依靠科技,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船员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和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制订应急情况下的措施和对策,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负责组织实施益阳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时,负责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国家有关应急响应。
(5)船舶污染事故污染范围已波及邻近市管辖水域时,负责向相关市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
(6)承担省、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通报有关单位工作情况;
(3)建立和完善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4)指导、协调、督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和管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一网四库”“组织体系网”“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典型案例库”;
(6)完成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救援现场的交通畅通工作;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
市地方海事局:承担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直接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和“一网四库”的建设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市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污染水域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上报,对污染物的清除和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和协调自来水调度;参与船舶污染取水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委: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开展渔民遇险救助;负责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参加救助行动。
市水务局:负责事发水域水情监测和调度工作;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做好药品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组织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及事故现场医疗援助。
市安监局: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对受影响水域的流量、流速、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武警支队 :协助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
市消防支队: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火灾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对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进行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做好受害群众的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信息联络组、污染监测组、应急行动组、警戒警备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有: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协调处置事发水域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根据现场情况,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导,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的下一步行动方案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6)根据事发水域气象、水文环境、船舶、人员、港口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通告可能受威胁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采取应对的安全防护措施。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船舶污染事故专家组,为市指挥部提供专业指导、预测评估、技术培训、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针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的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船舶载重量、运输航线、停靠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方式、航道和港口码头的作业环境、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整合CCTV、AIS、GPS、VHF等监管通讯系统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国家、省、市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 运用CCTV、AIS、GPS等监控系统和VHF通讯系统对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要的危险品港口、码头、锚地和枢纽船闸实施监管,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第一时间得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指导船舶自救、互救。
3.2.3 建立“一网四库”: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典型案例库。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接警分析和核实工作,当确定应急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市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与处置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按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划分。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参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般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特别重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4.3 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1)因水域污染直接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人员中毒的;
(2)因水域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船舶溢油5吨以下的。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1)因水域污染直接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水域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水域污染造成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的;
(5)船舶污染水域范围跨地市界的。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1)因水域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全市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1)因船舶污染水域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本区县(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4.2.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事故,本市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Ⅲ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 当辖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险情时,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了解船舶污染水域的情况及救助要求。并根据出事船舶的位置、污染水域,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保留、存储相关的CCTV、AIS、GPS、VHF视频、航迹、音频信息。
4.3.2 报告程序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时间、地点(水域)、船名、船号、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故级别,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
4.4.2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长根据应急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启动预案指令,并向市应急办报告;值班员负责通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限时到达指定地点。
4.2.3 建立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VHF、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4.4.4 必要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1)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
(2)指导船舶、船舶公司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防污染资源开展救援。
(3)迅速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面的扩大和扩散,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4)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5)通知污染水域附近或下游自来水公司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4.4.5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排险、救助效果报告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故发展态势做出判断,适时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事故预案的建议。
4.4.6 信息发布
III级、IV级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分别由市、区县(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应急监测
4.5.1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水域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进行跟踪监测。
4.5.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故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故再次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的泄漏或释放已得到控制并无继续发生的可能,污染浓度降至规定值以内;
(3)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地恢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向市指挥部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的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物资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6.4 队伍保障
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的专业队伍和水上运输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具备水上防污知识,充分掌握水上突发污染事故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队伍。
6.5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协调电信、移动部门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通信设施,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防污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处置部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配备相应的医疗供给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人员救治的能力,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交通部门、水上运输企业、船主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常识,增强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船舶污染事故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市监察委组织调查问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原因,使污染物落入水中,导致水域在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性质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3)CCTV:是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的缩写,是综合性、标示化的多级网络水上交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4)AIS系统: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ldentification System)的简称,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
(5)VHF:是Very High Frequency的缩写,即甚高频,用于船与船之间的通信。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