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政办发〔2024〕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益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要素权益流转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集中发布和市场化配置;通过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监测,实现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有效监管;通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测预警机制。2024年建成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和服务机制,推动县级市场建设;2025年健全市、县、乡、村四级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畅、便捷、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监督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标准、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和分级办理业务“八统一分”要求,建设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省、市、县、乡互联互通。
(二)坚持规范化原则。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标准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数字化原则。利用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GIS等技术,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平台,将拟流转交易的农村资产资源等产权形成数字化、标准化交易标的,有效利用交易标的信息,促进交易标的信息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
(四)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发挥市场在农村要素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提升农村要素的利用效率,提高交易标的物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增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推进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认可度。
(五)坚持公益便民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为农服务、公益为主的原则,采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只向交易受让方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持续运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方便、增值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三、机构组建
由市城投集团牵头,与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企业性质的益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该机构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与管理,其业务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市级统筹、市县共建、八统一分、联网运营”的原则和要求,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市级平台)与各县市区共建或联网运营,健全和完善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和市场。资阳区不单独建设县级平台,由市级平台提供资阳区范围内的业务服务;沅江市、南县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后负责在其辖区内提供交易业务服务;赫山区、安化县、桃江县、大通湖区的交易平台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业务上接受市级平台的安排与调度,或将其平台委托给市级平台统一运营管理,具体由市、县两级平台商讨确定,建成全市规范透明、活跃有序的统一大市场。
四、运营体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由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对流转交易出让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机构运营主要依靠市场运作促进价格发现和价值提升、提供配套和增值服务实现盈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
(一)市场体系层级及职能
1.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包括信息发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对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承办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兼具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功能。按照“八统一分”要求,对接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全市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搭建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全市一体化运营,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引入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价值评估、法律咨询、项目策划、宣传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引入银行、保险、担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2.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负责组织县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组织招标和采购项目预决算。为入场交易主体提供农村金融、农业社会化等服务;构建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对乡、村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业务培训、指导服务。
3.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专人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指导各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开展工作。
4.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村支“两委”成员中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上报及现场勘察、联系农户、宣传等配合工作。
重点抓好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带动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二)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交易品种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分类流转、分级办理的要求,在不同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主要是: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
2.林权。是指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含国家储备林),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林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省级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经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三)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参与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流转交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进度安排
(一)组建期(2024年12月前)。完成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注册和市场建设,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正式开展业务服务;推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培育期(2025年1月-2026年12月)。实现市、县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侧重市场培育,完善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深度挖掘市场,积极宣传策划,深入农村基层推动农村产权流转进场交易。稳步推进和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模,引入基本配套和增值服务,实现盈亏平衡。
(三)成熟期(2027年以后)。完善交易品种和市场增值服务,开发创新农村产权交易衍生产品,逐步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质效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二)加强部门协调。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整合本系统本行业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的指导和督促,配合制定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协同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规范交易行为的相关文件,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市财政局: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农村产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和其他水面使用权入市交易等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入市交易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益阳市分行:负责指导和监督涉农抵(质)押数据库的建立和利用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拓展农业产业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城投集团:牵头组建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和运营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三)加强政策扶持。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提供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服务。
(四)加强投入保障。为确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正常运营,前三年市财政根据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情况每年予以适当支持。
(五)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管第一责任,要强化风险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要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妥善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各主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加强基层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交易平台功能,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