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20〕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赫山、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益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
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存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库〔2019〕6号)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具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资金,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政府部门代管资金是政府部门和受政府委托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或非政府机构的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等。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确保安全、注重绩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方式分为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在保证资金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开设资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部门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人民银行库款除外),按协议约定存款数额。
第二章 存放银行
第六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市中心城区设立了法定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具备人民币存贷职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明确设在市中心城区的一家支行(营业部)代理政府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定期存放业务。
第七条 存放银行参与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管理规范合法,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符合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三章 资金存放额度分配
第八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在银行间的存款分配,由市财政局会同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可分配资金数量和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风险防控能力、服务管理水平等相关指标考核结果分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55分,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10分、服务和管理水平10分。对地方经济发展、风险防控和重大事件处置等有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加分,年度加分总额不超过10分。
新引进的域外市级银行机构,当年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予以支持。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55分。其中,“社会融资规模总量”6分,“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4分,“余额存贷比”10分,“存款利率”10分,“缴入地方税收总额”10分(其中缴入全市地方税收总额占6分,缴入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占4分),“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5分。“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余额存贷比”“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数;“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与上年同期同口径指标的差额;“存款利率”为申报利率换算成的年利率(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确定的最高上浮额度);“缴入地方税收总额”为银行上年度在全市(市本级)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分=6×(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的最高值)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分=14×(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最高值)
余额存贷比分=10×(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的最高值)
存款利率分=10×(某银行当期存款利率÷银行中当期存款利率的最高值)
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分=6(4)×[某银行上年度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银行中上年度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的最高值]
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分=5×(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的最高值)
(二)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根据各银行支持市本级平台公司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到位贷款余额20分,贷款年化利率5分。
到位贷款余额分=20×(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已到位贷款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已到位贷款余额的最高值)
贷款年化利率分=5-(某银行考核当期贷款年化利率×100-银行中贷款年化利率最低值×100)
贷款年化利率计算方法:如某银行考核当期有三档贷款,分别为年利率4.3%的2亿元;年利率4.9%的3年期3亿元;年利率5.2%的5亿元。则年化利率=(2×4.3%+3×4.9%+5×5.2%)÷10=4.93%。
贷款合同约定外不得另行收费,每发现一起扣0.5分。
(三)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10分。其中:“资本充足率”3分,“拨备覆盖率”3分,“不良贷款率”4分,均为测算前一年财务报告数据。
资本充足率分=3×(某银行资本充足率÷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值)。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则该项不计分。
拨备覆盖率分=3×(某银行拨备覆盖率÷银行中拨备覆盖率最高值)。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拨备覆盖率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则该项不计分。
不良贷款率分=4×(银行中不良贷款率最低值÷某银行不良贷款率)。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于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高于5%,则该项不计分。
考核期前两年银行发生过金融案件(以人民银行数据资料为准)扣2分,发生影响正常支付的重大事件每次扣5分。
(四)服务和管理水平10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组织对各银行上年度11月至次年10月代理业务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作为各银行年度代理业务服务管理的评分依据。
服务和管理水平分=10×(某银行上年考核得分÷银行中上年考核的最高得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融资规模,特指银行提供的融资额。包括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条 根据各银行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限的不同,将各银行区分为新银行和老银行。
自省银保监局批复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间3年(含)以上的银行界定为老银行;设立时间未满3年的市域外引进银行及以后进驻中心城区或新成立的商业银行(不含原老银行更名)统一界定为新银行。
新银行自省银保监局批复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间满3年(含)后,自动晋级为老银行。
第十一条 为支持新银行发展,依据考评基准得分,区分新老银行,按照不同指标不同系数分别计算出各银行综合得分,再以各银行综合得分占比测算确定各银行资金存放分配额度。
新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指标按照基准得分的1.2倍系数,“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服务和管理水平”指标按照基准得分1.0倍系数,计算综合得分。
老银行的基准得分即为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各银行考核综合得分和资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可供调度资金数额,计算确定资金存放额度分配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一般每季度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各银行应分配资金存款进行一次测算,将测算结果及时通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测算结果与各商业银行当期实有资金存款进行比较,当应分配数大于实有数时,差额部分为资金存款应调入数,反之则为调出数。
对各商业银行资金存款的月度调度,资金管理部门通过采取调节收入缴库、支出拨付进行平衡,调度起点为1000万元。应调整金额较大时,也可以采取直接跨行调度方式进行。
政府部门代管资金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一般不列入跨行调整范围,但应计入资金存放总额考核。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存放涉及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其他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特别规定的,经批准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转存的资金不得集中于单个银行。非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依据各银行考核综合得分、专户资金余额及资金调度情况,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定期存款期限,按照保值增值的要求和资金存放调配的需要,区分为半年期、一年期。
第十八条 存放银行应加强定期存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存放安全;造成资金存放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支持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做好资金存放分配和调度工作,保证资金及时支付。不服从调度和延压资金的,每次每天扣1分,停止定期存款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资金存放和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如遇政策调整、不可预估事件引起资金支付困难等特殊情况,资金管理部门有权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定期存放资金,存放银行应予积极配合。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存放协议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得将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款与银行内部机构和职工个人业绩及收入分配挂钩,违反上述规定并经查实的,减少直至取消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款。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每月应将资金在各银行的存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指标数据采集部门应于每月12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纳入考核范围的各商业银行的指标数据。
第二十四条 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市级财政部门和代管资金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处理措施,有权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3年内定期存放资格:
(一)在资金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或重大违规行为;
(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违反廉政规定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四)未履行存放协议条款规定;
(五)其他损害资金存放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单位和银行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等情形的,应予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辖各区应参照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益阳市本级资金存放银行选择考评表、益阳市本级资金存放测算分配表
2.益阳市本级资金存放考核指标提供单位清单
附件1
益阳市本级资金存放银行选择考评表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
(一)支持地方经济建设(55分) |
(二)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 |
(三)风险防控能力(10分) |
(四)服务管理水平(10分) |
基准得分(100分,前四项考评得分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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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融资规模总量(6分) |
2.社会融资 规模增量 (14分) |
3.余额存贷比(10分) |
4.存款利率 (10分) |
5.缴入地方税收总额(10分) |
小微企业 贷款余额 (5分) |
1.到位贷款 总量 (20分) |
2.贷款年化 利率(5分) |
3.贷款合同约定外不得另行收费(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1.资本充足率(3分) |
2.拨备覆盖率(3分) |
3.不良贷款率(4分) |
4.考核期前两年是否发生金融案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发生影响正常支付的重大事件每次扣5分) |
根据《益阳市本级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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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地方税收总额 (6分) |
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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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依据(万元)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万元)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万元)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万元)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万元)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万元)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万元)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是否)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是否)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是否) |
基准得分 |
考评依据 (分) |
基准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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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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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本级资金存放测算分配表
测算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
(一)支持地方经济建设(55分) |
(二)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 |
(三)风险防控能力(10分) |
(四)服务管理水平(10分) |
综合 得分 合计 |
综合 得分 占比 |
应分配资金存放额度 |
已有资金存放额度 |
本次测算待调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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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融资规模总量(6分) |
2.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4分) |
3.余额存贷比 (10分) |
4.存款利率 (10分) |
5.缴入地方税收总额(10分) |
小微企业 贷款余额 (5分) |
1.到位贷款总量(20分) |
2.贷款年化利率(5分) |
3.贷款合同约定外不得另行收费(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1.资本充足率(3分) |
2.拨备覆盖率(3分) |
3.不良贷款率(4分) |
4.考核期前两年是否发生金融案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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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
综合得分(新银行1.2倍系数) |
基准 得分 (综合得分同) |
基准得分(综合得分同) |
基准得分(综合得分同) |
基准得分(综合得分同) |
基准得分(综合得分同) |
基准得分(综合得分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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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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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益阳市本级资金存放考核指标提供单位清单
考 核 指 标 |
提供单位 |
提供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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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 |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
每月12日前 |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 |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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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存贷比 |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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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 |
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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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全市、市本级)税收总额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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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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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
到位贷款总量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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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化利率 |
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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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 |
资本充足率 |
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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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率 |
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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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备覆盖率 |
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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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前两年是否发生金融案件 |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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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管理水平 |
服务管理水平 |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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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存款额度及到期可分配额度 |
银行资金存款额度及到期可分配额度 |
各资金管理单位 |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发
- 关于《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