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共十章三十五条,覆盖职责界定、规划建设、运维运营、监督问效到退出机制的全流程,将传统单一的事前审批模式,彻底转变为“规划—建设—运维—应用—退出”全链条闭环管理。新办法明确建立市数据局统筹主责、市直单位业务主责、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管理体系,将数字基础设施、软件开发、运维服务、系统运营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实现“一本账”统筹。
针对长期存在的重复投资、系统孤岛问题,《管理办法》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在规划环节,建立“总体规划+项目库+年度计划”机制,严格落实“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省级已覆盖至市、县的系统,市直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功能重复的系统;确需特色应用的,必须基于省级平台拓展。同时,市直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非涉密数据中心、机房,已建成的要逐步迁移至市大数据中心机房,从源头杜绝资源浪费。
审批环节同样收紧“阀门”。总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须经过市数据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审批,未按程序审批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采购计划备案,市数据局也不再补审。
项目建好只是第一步,管好、用好才是关键。《管理办法》专门对标“大运维大安全”改革要求,提出实现运维经费、资源、服务的统一规范管理。项目运维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建设单位须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网络安全制度和密码应用方案,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更引人注目的是退出机制的建立。对因技术淘汰、绩效评估为差且整改不合格,或因单位职能调整的系统,依法终止运行维护并备案关停,彻底解决“僵尸系统”“沉睡系统”只进不出的难题。市数据局将定期开展应用成效专项核查,核查结果与立项审批、经费保障刚性挂钩——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仅核减下一年度运维经费,3年内还不予批准该单位同类新建项目。
在资金保障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跨年度项目资金实行“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予安排预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将建立并动态更新专家库,技术评审和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库中抽取,确保评审科学严谨。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2022年印发的旧版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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