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大力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继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之后,现公布第三批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案
4月2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库存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4588升、处罚款116295.48元、没收违法所得1803.14元。2023年11月27日,该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 O N)项目不符合G B19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从湖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95号车用汽油用于销售,涉案货值金额64608.6元,获利180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流配送服务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9月15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化县某乡镇物流配送服务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88919元,罚款5000元。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已经收取寄件人费用的快递件,按照3元/件的标准向取件人收取费用,该费用属快递标价以外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在1月1日至7月25日期间,共计配送收费快递62973件,违规收费188919元。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三: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4月29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5000元。3月28日,该局依法开展交通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某品牌牌型号为TDR3075Z和型号为TDR2997Z两款电动自行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为75mm,严重超过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中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应小于或等于30mm,存在预留隐藏电池位;2.鞍座长度为580mm,均超过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中要求的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3.现场检查中发现6辆车均加装有后备置物箱,而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一致性认证证书中都无后备置物箱,使车辆在外观上发生明显变化;4.两款电动自行车均无脚踏骑行功能,无脚踏板和脚踏安装位置。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化县某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7月31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5250元,罚款20000元。该局于5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2022年秋季、2023年春秋季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有关收费事项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秋季学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共向学生超标准收取作业本费19200元、住宿费190200元、空调维护费15850元,共计超标准收费225250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8月12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49元、罚款50000元。7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过现场登录该公司运营的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商户入驻平台,发现当事人对部分已入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日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当事人为沅江市某品牌外卖平台运营方,负责该平台在沅江地区的业务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线上线下日常管理、组织配送人员对本地区在线外卖订单配送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运营的外卖平台已上线的运营商户中有4家商户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商户。上述商户通过该外卖平台共产生营业额2780.52元,当事人从中抽佣18%,获利500.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3月22日,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367元、罚款43852.18元。1月15日,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益阳市烟草专卖局无证经营案件线索移交函。同日经审批立案后,该局联合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涉及59个品种,数量共计374条,货值金额达12361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其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