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各县市区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每月650元提高到每月7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年5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由每年10140元提高到每年109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由每年6500元提高到每年702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月1150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每月15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分别由每月80元提高到每月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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