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前不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
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大部分婴幼儿是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党和政府多次提出全面推进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如果孙辈没人看护,老人也无法安然休养,“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在此背景下,婴幼儿照护领域的顶层设计应运而生。《若干措施》的出台,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2025年底前,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
服务资源供给、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保障,是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条件,《若干措施》对此作出明确安排,确保在2025年底前,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目标。
多元化保障托育服务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争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托育服务场所;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驻地社区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也可向社会开放。
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求设计和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快办理。
整合利用城乡社区(村)基础设施。将城乡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重要内容,切实拓展城乡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空间;加强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村)服务中心及文体、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加大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
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所谓“普惠”,指的是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若干措施》明确,加大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重点支持公办托育机构、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等。由于婴幼儿照护是一项综合性的、跨部门的工作,需要在税费减免政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在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方面,《若干措施》明确,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要求,对托育机构减免相关税费;对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鼓励参照学前教育探索发放托位补贴。
在队伍建设上,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我市相关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全市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咨询和指导,对全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管理咨询和服务评估,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及行业指导、家庭育儿指导等综合服务,到2025年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覆盖率达100%,科学育儿指导到位率达80%。
此外,《若干措施》明确,将兜底性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研究制定相关免费托育政策,统筹资金支持,对困难职工、低保家庭等实行免费服务。
确保依法依规、监管到位
政策规范只是第一步,要想把政策落实到位,还需亮出监管利剑。《若干措施》针对监管问题从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市、县、乡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将托育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建立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乡镇(街道)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涉及注册登记、备案、服务价格、卫生保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等事项监管。
托育机构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婴幼儿人格等伤害、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
建立健全托育信息公示制度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机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价格指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机构自主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