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1月1日起,提高2023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
《通知》明确,2023年,在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方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600元/月提高到65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4600元/年提高到5000元/年。各地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例不低于75%”的目标要求及本地实际状况,合理制定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外,超出市级提标幅度提高标准的,需充分进行论证,并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各地超出市定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省、市级不予补助。
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方面,《通知》规定,2023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由9360元/年提高到1014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由5980元/年提高到6500元/年。各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方面,2023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95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135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孤儿标准的50%保障。
同时,此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也有变化,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分别由75元/月提高到80元/月。
通知指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已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纳入2023年度省、市政府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管理清单,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所需资金。《通知》强调,4月底前需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