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科学精准指导社会公众做好自我防护,11月22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等文件,就规范佩戴口罩发布通告。
通告要求,以下人员与情形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陪护人员,或者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采购人员等。3.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大型会议主席台及发言人、一般性会议发言人以外,所有参会人员均需佩戴口罩。4.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进入上述机构的外来人员。5.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交通卡口等场所的工作人员,火车、公共汽车、高铁、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6.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7.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8.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KTV等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9.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的保安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10.快递、外卖、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人员。11.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口、出入口等人群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加强管理,指导进入人员规范佩戴口罩。同时,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提示、劝导个人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卫健、交通、住建、民政、商务、工信、市监、文旅广体等部门也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规范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广大居民应当做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规范佩戴口罩当成一种社会义务。坚持“凡外出必戴口罩”,佩戴口罩时,要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压实,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等情况时要及时更换。通告提醒,凡是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