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3月26日在益阳市海棠路468号市城管执法局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益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予以采纳及部分予以采纳的意见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2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1.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边界,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空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修改为:将原第三条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区分,细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职责,突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2.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于增加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内容,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监管系统,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动态监管,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
3.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关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理要求;在规划与规范上,要充分考虑城市特色与文化内涵,对涉及城市风貌管控的重要地段、街道等位置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时已将此条合并到第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当中,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至于如何编制,属于内部事务,无须在《条例》中具体规定。
4.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关于重要路段、交叉路口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其亮度和高度设置需征求交通部门意见,避免影响驾驶”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与周围环境、建筑物整体风貌相协调”。
5.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6.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偿出让办法的条款,需明确制定期限;建议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制度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后的条文已删除“有偿出让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表述。
7.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关于增加信息共享相关内容,让备案信息在各部门中共享”的建议,予以采纳。合并体现在第四条的修改中,具体表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监管系统,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动态监管,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
8.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八)项建议修改为“户外招牌内容应当以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为主,可以适当包含反映核心主营业务范围的简要说明,但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商业广告”的意见,予以采纳。因该项属于招牌内容,具体规定体现在目前的第十四条中:“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地名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9.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项建议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安全监测;距离地面十米以上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重点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监测”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二)大型户外广告和距离地面十米以上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重点落实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10.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将危害公共安全、交通安全,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或消除隐患义务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具体程序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或者消除隐患义务,已经或者将危害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程序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代履行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11.对于代表提出的“应注意与《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衔接”的建议,予以采纳。在条文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等均有体现。
12.对于代表提出的“与参与益阳户外广告牌建设工作多的广告公司进行讨论,益阳不是一线城市,不需要都按照一线城市标准要求”“各项程序手续流程更精简”的建议,予以采纳。
二、对听证代表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经集体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5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1.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需要对大型户外广告下定义”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已有规定。
2.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禁止设置情形缺乏相对应处罚内容”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本条禁止情形均有上位法相应处罚规定。通过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可以实现相应处罚。
3.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关于“明确广告施工资质的等级标准,同时明确验收流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施工材料的验收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验收流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施工材料的验收标准等具体内容不宜在法规中具体规定。
4.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关于“广告牌检测及安全隐患排查建议由广告公司、业主单位、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每年一至两次,如有明显安全隐患可以拆除或重建”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主体是设置人,广告公司和业主单位有可能是设置人,也有可能不是,《条例》中并未运用这两个概念。城管执法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不存在与广告公司、业主单位联合检查的责任。
5.对于原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有关部门明确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有关部门”是指党委宣传部门,因在法规中不宜出现,故以“有关部门”代替。
以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采纳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查通过,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益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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