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29条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未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接受考试,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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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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