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7-12 15: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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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2月28日在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468号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予以采纳及部分予以采纳的意见

  (一)对“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标题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标题修改为“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对于第二条要求明确“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在第二条增加一款:“益阳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东部新区两大部分,包含龙岭工业园,不含龙泉工业园、衡龙新区、兰溪粮食产业园,东部新区包含东部产业园和两型社会试验区(东部新区)。具体范围依据《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3年修订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图》确定”。

  (三)对于第二条“建筑垃圾”的概念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统一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四)对于“城市管理部门”称谓应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参照《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五)对于第三条第二款“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许可和执法范围”的内容删除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将第三条第二款删除。

  (六)对于第三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内容删除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将第三条第二款删除。

  (七)对于第七条第一款“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制度”的表述应当明确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

  (八)对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称谓应当统一的修改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全文统一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九)对于第八条第一款文字表述应当精炼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但是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置除外。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条件进行处置;确需变更核准条件的,必须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要求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十)对于第八条第二款应当单列一条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九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现场就地消纳建筑垃圾的,予以核减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量”。

  (十一)对于第九条调整章节和内容修改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原则上要求就近处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跨行政区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组织实施和监督执法。市中心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运输至区辖乡(镇)消纳或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凭消纳或利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办理指定运输时间路线等相关手续。县(市)建成区产生的建筑垃圾需途经市中心城区运输或运输至市中心城区消纳、利用的,由建筑垃圾产生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将建筑垃圾转移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和利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于第十一条应当明确遵守规定主体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十一条 产生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三)对于第十三条“应当履行的义务修改为应当遵守的规定”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十三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四)对于第十四条第二款单列为一条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一定规模的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二)运输车辆为专业密闭环保运输车辆,并按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顶灯、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和车载智能管控系统等,实施有效监控,并将数据传送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十五)对第十五条应当明确遵守规定主体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三)不得私自停用、拆除或者故意损坏车载智能管控系统;(四)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到指定地点,不得乱倾乱倒。(五)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六)全程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十六)对第十七条文字表述应当精炼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并告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十七)对第二十五条文字表述应当精炼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城市建筑垃圾营运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考核。运输企业在营运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已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市城市管理部门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违法违章信息纳入企业营运考核的范围,对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运输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洒水抑尘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可以作为加分项目纳入运营考核成绩”。

  (十八)对二十九条修改参照执行范围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对于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属于增设行政许可不妥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2023年3月1日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属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这项行政许可的14个子项目之一,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对于《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设置“罚则”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益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明确和细化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措施,与管理相关的“罚则”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设定,故不再重复设置“罚则”条款。

  以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评议会审查通过,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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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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