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29日组织召开了《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一)建议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一是根据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结合区县(市)提出的修改意见,已将部分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搬家费和迁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上提高了10%;二是根据2016年度和2022上半年度网签商品房均价对比情况,提高市本级的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由15万元/人提高到20万元/人;明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中心城区主城区外的村(社区)为14万元/人;其他区域为10万元/人。
(二)建议加强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工作,确保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在第四条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中已明确统一执法执纪、统一督查考核,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提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的剩余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按相关规定组织分配和使用。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和规范化审查。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在下一步的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中予以进一步完善。
(四)建议统一第25条、第31条、第41条和第51条中对于“纳入征拆成本”的描述方式。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统一表述为“纳入征拆总成本”。
(五)建议删除第21条第3款中关于“被征拆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的相关内容。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该内容为复议法、程序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
(六)建议进一步细化第47条中增加人口安置的规则,避免假离婚的问题出现。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对离异者已作出必须离异一年以上的规定。
(七)建议水田套养鱼、鳖、龟、蛙、虾、蟹等的青苗补偿按补偿标准的120%-140%补偿。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
(八)建议进一步明确安置方式,并考虑拓展多样化安置方式。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已明确可以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异地新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其中对于安置房安置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细化方式。
(九)建议核实附件7、附件8关于中心城区及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分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该划分符合目前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
(十)建议附件8 中增加资阳区长春镇新源村的内容。
采纳情况及说明:予以采纳。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建议取消提取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明确需建立集体补助的提取机制,在新征地时应当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集体补助并划拨到位。本次办法修订在充分征求市社保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建议去掉第47条中“按人口予以安置有下列情形的每户可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表述中的“每户”二字。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明确符合多种情形的,每户只可增加一人,避免符合多种情形的增加多人,造成极大不公平。
(三)建议对户籍未迁出的出嫁女,且未在配偶方享受责任田土,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征地补偿待遇予以明确。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由征拆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予以确定。
(四)建议征收山地按不同高度的坡面上调10%-30%的青苗补偿费。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根据测绘的规程,土地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建议删除第46条中关于“蓝印户口”的说法。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蓝印户口”在2000年之后,在各地逐步被叫停,但对于该群体仍需予以考虑。
(六)建议明确征地补偿款的村级提留比例。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具体提留比例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自行讨论确定,政府文件不宜明确。
(七)建议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并统一参考市中心城区主城区标准。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根据2016年度和2022上半年度网签商品房均价对比情况,该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符合当前实际。同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中心城区主城区外的被征拆对象主要考虑就近购房,差价存在30%左右。
(八)建议仍保留按株清点计算苗木迁移补助的方式。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原按株清点计算的方式导致抢栽抢种、恶意密植,从而套取政府补偿资金的现象普遍。采用按面积包干补偿的方式更便于操作,能有效消除过度密植现象。
(九)建议将第22条中的“土地原用途”的表述调整为“土地用途”。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根据用地报批的地类认定原则,需要结合全国一、二、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予以认定。
(十)建议适当提高附着物补偿标准。
采纳情况及说明:不予采纳。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经过上次大幅提高之后,已基本符合当前实际,各区县(市)对该标准没有异议。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