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开《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公开《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根据《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2月23日在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468号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具体情况进行公开(详见附件)。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7日
附件
《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意见提出人 |
意见及具体理由、依据 |
是否采纳及理由 |
1 |
陈进 |
第一条建议增加“参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5号)作为立法依据。 |
不采纳,第一条规定的是立法依据,该两个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宜在该条款进行援引。 |
2 |
陈进 |
第三条第(三)项厨余垃圾定义,由于考虑到厨余垃圾的复杂性及多样性,建议按照《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中附件1相关用语含义的标准,增加并明确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定义。尤其是餐厨垃圾,应当单独定义,并明确分类投放转运处置的有关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也对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做了专门规定和要求)。同时,建议前瞻性地考虑将家庭厨余垃圾中的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纳入餐厨垃圾范畴。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他厨余垃圾,主要指农贸市场垃圾,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
部分采纳。1、关于增加规定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定义的意见予以采纳,规定在附则。2、关于将家庭厨余垃圾中的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纳入餐厨垃圾范畴不予采纳。前述家庭厨余垃圾的产生者并非企业或者公共机构。 |
3 |
陈进 |
第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议修改为“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专款专用”。 |
采纳。 |
4 |
陈进 |
第九条“已建成的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应当合理安排,免费向公众开放”建议删除“已建成的”。 |
采纳。 |
5 |
陈进 |
第十九条第(三)项,“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相应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建议修改为“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的分类要求,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
不采纳。本项主要是对厨余垃圾的一般要求,而关于餐厨垃圾投放点具体要求已有在第二十、二十七、二十八条中作相应的规定。 |
6 |
陈进 |
第二十条“特殊”二字建议删除。 |
采纳。 |
7 |
陈进 |
第二十二条建议增加第(五)项,垃圾收集容器应摆放在垃圾产出区域内(如厨房)或附近,不影响市容市貌并方便垃圾收运,收集容器的清洁由垃圾产出单位负责。同时,相应增加处罚条款。 |
采纳。第十七、十八条已规定生活垃圾投放管理人负责收集容器的清洁卫生。 |
8 |
陈进 |
第二十七条建议增加“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标准》”。 |
采纳。 |
9 |
陈进 |
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建议合并修改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分别采用生化处置、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
采纳。 |
10 |
陈进 |
第三十条“支持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建议删除,一是此条内容与我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相冲突,二是从目前对餐厨垃圾处理的技术要求来看,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就地处理餐厨垃圾的结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 |
不采纳。本条并非强制性规定,符合减量化的规定。 |
11 |
陈进 |
第三十二条第(十)项“餐厨垃圾”建议修改为“生活垃圾”,“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建议删除,并修改为“建立出厂销售台账”。 |
不采纳。此项为餐厨垃圾特殊规定。 |
12 |
陈进 |
第三十五条建议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采纳。 |
13 |
陈进 |
将第四十条处罚条款顺序调整为(一)(二)(三)。 |
采纳。 |
14 |
陈进 |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明显过大,且该过错行为应定性为影响市容市貌或者污染环境等,建议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合理设置处罚标准。 |
采纳。修改为“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处罚;在运输过程中者的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5 |
陈进 |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不采纳。生活垃圾处置涉及环境保护,如管理不到位将涉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从严查处。 |
16 |
陈进 |
第四十四条“内部食堂、餐厅”建议删除。 |
不采纳,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制定。 |
17 |
陈进 |
建议增加的处罚条款:(对违反行政许可的处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第三十条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对“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收集、运输、处置厨余垃圾或其他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罚,处XXX元以上XXX元以下罚款” |
不采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8 |
曾佑荣 |
第三条建议将陶瓷、砖块、瓦片等建筑、装饰垃圾单列分类处理,城区分点投放,集中处理;农村农户自行处理,就地填埋。 |
不采纳,陶瓷、砖块、瓦片等建筑、装饰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管理范畴,因此不宜在本条例中明确规定。 |
19 |
曾佑荣 |
第六条建议增加财政部门的职责,建议增加将垃圾分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条款。 |
采纳。归类为第六条最后一款的“其他部门”。 |
20 |
曾佑荣 |
第二十三条1.村内的垃圾集中存放点建议只能存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2.第二项“日产日清”,不可能做到,建议删除。 |
采纳。 |
21 |
第三十一条农村易腐垃圾集中收集处置难以实施,建议由农户自行填埋或处置 |
不采纳。本条系倡导性规定,符合生活垃圾的处理远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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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李作良 |
第三条第四款“其他垃圾”应该把建筑垃圾纳入。 |
不采纳,建筑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 |
23 |
李作良 |
第六条应将财政部门、妇联两单位纳入到条款中。 |
采纳。归类为第六条最后一款的“其他部门”,且关于妇联的宣传工作职责已在第九条第二款予以规定。 |
24 |
李作良 |
第十八条应把分类设施建设纳入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
不采纳。分类设施建设属于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不能一刀切转移给管理责任人。 |
25 |
李作良 |
第四十二条农村垃圾分类管理的执行难度大,投入也大,且易引发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建议先回收高价值垃圾,低价值垃圾或有害垃圾逐步回收 |
采纳。 |
26 |
李作良 |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分类运输义务的处罚)第(四)项“存放时间超过12小时”不切实际,农村地区适用难。 |
采纳。已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管理对象调整为城市垃圾。 |
27 |
郭有林 |
第六条应当加上“卫生部门”,农村医疗卫生所的医疗垃圾需要进行专门回收处置。 |
采纳。农村医疗卫生所的医疗垃圾不能够作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
28 |
盛虎宜 |
第六条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 |
采纳。 |
29 |
盛虎宜 |
第八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需要进一步挖掘。 |
采纳。 |
30 |
盛虎宜 |
第九条宣传教育建议借鉴国外经验。 |
采纳。 |
31 |
李科 |
1.垃圾分类类别要做到前后统一,将农村垃圾分为易腐、不易腐,后文又将可回收,是否有害进行二次分类,执行是否可行。2.餐厨垃圾需要进行特别规定,量大、处理难、环境污染大,可能产生次生危害;3.家用废药品占生活垃圾比例大,应把家用废药品明确到生活垃圾范畴 |
1、已予以考虑,有实践经验。 2、采纳,在第二十、二十七、二十八条中作相应规定。 3、不采纳。 |
32 |
李科 |
第三十九条对农村垃圾处罚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处罚,应由省级政府授权,建议将授权规定进行引用 |
采纳。 |
33 |
张静 |
1.第38条,对个人投放不正确的行为罚款200元,力度过大。2.餐厨垃圾的监管主体不明确。3.加强宣传,从娃娃抓起。 |
1.不采纳。 2.采纳。 3.采纳。 |
34 |
张艳 |
1.宣传教育主体在部门,建议纳入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2.绿色办公建议与节能型机关相结合。 |
采纳。 |
35 |
徐军辉 |
建议加强对餐厨垃圾偷运行为的打击力度,餐厨垃圾废弃油脂流入餐桌要严厉打击。 |
采纳。 |
36 |
曹志强 |
针对餐厨垃圾量大,处理麻烦再做特别的规范。 |
采纳。 |
37 |
李达勇 |
加强对有害垃圾的认知宣传工作。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