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安监发〔2018〕28号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监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参照《湖南省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范围。为了避免重复性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缺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逐级对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相互衔接,上级安监部门列入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对象,下级安监部门编制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不得重复将其列入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依法采取的法律措施、制作下达和送达的法律文书等资料,都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全面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法不予追求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其违法行为及追责依据。
四、及时报送监督检查计划备案和执行情况总结。根据有关规定,请各区县市安监局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并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湘安监发〔2018〕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监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要求,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促进监管方式实现“三个转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治理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
(二)坚持两级监管、执法分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现监督执法全对接。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的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建立健全各地各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数据库,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监管执法部门,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自上而下将负有监管责任的重点检查企业依次分类分级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多、任务重的可分年度完成)。同时,严格落实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要求,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并按照“两级监管,执法分工”的原则,原则上一家企业要有两级监管部门对口监管,但在行政执法上明确分工,上一级监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单位,下一级监管部门只负责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不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但各行业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时,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并落实“一单四制”监管要求,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形成有力打击和震慑。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生产经营性事故总量、职业病新增发病率持续下降,不发生较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5301天
目前,市安监管局机关定编在册人数为41人,实际在岗人员38人(1人扶贫,2人挂职),除去办公室2人、财务科2人,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31人,行政执法人员与在册人员比为75.61%。2018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今年总的工作时间减去1-4月份的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1至4月份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79)×31=5301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395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5301-1935-2971=395(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25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35天,机动10天,重点检查工作日占比执法检查工作日为63.3%。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935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预计需用467个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578个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269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56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60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需20个工作日。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409个工作日。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预计需用30个工作日。
9.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46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2971天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1585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预计需用496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512个工作日。
4.病假、事假:预计需用83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预计需用295个工作日。
五、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重点执法对象确定上,原则上市局的重点检查对象为除省局重点检查对象外的企业(省局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以外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的一、二级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及其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列入市局重点检查单位,加油站可以除外);县市区的重点检查对象是除省、市重点检查对象外的其他重点检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局“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全市中央在益和省属驻益企业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存在高危粉尘和高毒作业以及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等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市局机关从上述行业领域中,科学确定25家(详见附件2《2018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作为市局2018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象,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1.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严禁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企业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六、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鉴于全市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多、任务重,一般检查单位的抽查中可以优先安排重点检查单位,并确保重点检查单位占比在60%以上。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0家(分行业检查任务数详见附件3《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具体由相关科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七、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科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人员将本科室监督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至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及时将本科室每次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录入行政执法管理系统。
(五)调整、报批程序
本计划发布后,因工作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务会审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和省局备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法规科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局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调集人员、装备等,确保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要深入分析全市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质量。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治理。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采取“倒查”方式,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并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同步录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同步开展监督检查计划网上填报等工作,做到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持之以恒反“四风”、转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作风硬的安全监管执法铁军。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2.2018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3.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市局在册人员41人。按照市委要求,到基层挂职锻炼2人,到农村开展扶贫工作1人,实际在岗人员为38人,其中拥有行政执法资格的35人,除去办公室2人、财务科2人,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31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1至4月份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79)×31=5301天(今年总的工作时间相应减去1-4月份的工作日)。纳入计算行政法人员数量为31人,是全局在册人员41人的75.61%。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5301-1935-2971=395(天)
1.非煤矿山科50+27=77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2/3=5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10×2×2=40×2/3=27(天)。
2.危化科50+27=77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2/3=5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10×2×2=40×2/3=27(天)。
3.烟花爆竹科50+27=77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2/3=5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10×2×2=40×2/3=27(天)。
4.工矿商贸科50+27=77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2/3=5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10×2×2=40×2/3=27(天)。
5.职业健康监管科50+27=77天。
重点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3×5=75×2/3=5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10×2×2=40×2/3=27(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467+578+269+56+60+20+409+30+46=1935(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467天。
(1)市安委会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8个组,每季度一次,每次2人,每次5天,8×4×2×5=320天;
(2)“打非治违”专项行动8个组,开展打非活动4次,每组2人,每次5天,8×4×2×5=320天;
(3)参加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综合监管60天。
320天+320天+60天=700天×2/3=467天
2.实施行政许可578天。
(1)许可发证:政务中心2人,法定工作日每人每年250天,减去每年人均公休假13.3天、病事产假5天。2人×(250天/人-13.3天/人-5天/人]=463天。
(2)“三同时”审查:预计2018年 “三同时”审查非煤30家。(30家) ×2人×1天/人/家=60天。
(3)现场核查。预计2018年现场核查烟花12家、非煤60家、危化100家,现场核查每次2人,每人1天。(12家+60家+100家)×2人×1天/人家=344天。
463天+60天+344天=870天×2/3=578天
3.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69天。
(1)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按照每年调查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测算,调查人员共计5人,每起事故调查时间为20天。1起×5人×20天/人起=100天。
(2)一般事故调查:按照每年调查5起一般事故测算,调查人员共计5人,每起事故调查时间为10天。5起×5人×10天/人起=250天。
(3)事故现场处置:按照每年5起需我局现场处置事故测算,每次3人,每人2天(含路途)。5起×3人/起×2天/人=30天。
(4)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与审核:按照每年1起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测算,每起督办5人,每人1天。1起×5人/起×1天/人=5天。
(5)事故处理督导:2个督导组,每组3人,每人3天测算。2组×3人/组×3天/人=18天。
100天+250天+30天+5天+18=403天×2/3=269天
4.核实投诉举报56天。
机关7个业务科室,按照每个科室每年处理3起举报测算。7×3起×2天/人起×2人=84天×2/3=56天。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60天。
预计参加国土、环保、农机各1次,交通、消防、春运各2次,共参加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与检查9次;按照每次2人、每人5天测算。9次×2人×5天/人次=90天×2/3=60天。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登记、备案30天×2/3=20天。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等登记备案。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409天。
按照培训中心2人全年宣教(减去每年人均公休假13.3天、病事产假5天),10个科室(除办公室、财务、培训中心外)每年辅助宣教15天测算。2人×(250天/人-13.3天/人-5天/人)+15天/科×10科=610天×2/3=409天。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30天。
按照每年承办1起行政复议、1起被复议、1起应诉测算,其中承办每起行政复议20天、被复议10天、应诉15天。20天/起+10天/起+15天/起=45天×2/3=30天。
9. 完成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任务46天。
一是陪同省领导在益督查,每年2次,每次3人,每人3.5天;二是陪同市级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每年4次,每次3人,每人4天。2次×3人/次×3.5天/人+4次×3人/次×4天/人=69天×2/3=46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1585+496+512+83+295=2971天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585天。
(1)学习预计:一是参加时事政治学习、警示教育学习,集中教育12次,每次0.5天;二是参加全省干部网络学习,按规定人均80个小时(11.4天);三是参加普法考试网络学习,按规定人均50个小时(7.1天);四是参加国家总局网络专业知识学习,按规定人均60个小时(8.6天)。31人×(12次×0.5天/人次+11.4天/人+7.1天/人+8.6天/人)=1017天×2/3=684天。
(2)培训预计:一是参加党校轮训40天;二是参加省局集中调训、执法资格培训40;三是参加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脱产培训150;四是参加其他专业培训80天。40天+40天+150天+80天=310天×2/3=207天。
(3)考核预计:一是全市年度工作考核,每次4人,每人4天;二是全市执法质量考核与评议,2次,每次3人,每人8天;三是全市示范乡镇(企业)建设考核,3人,每人20天。4人×4天/人+8天/人×3人×2次+3人×20天=124天×2/3=83天。
(4)会议预计:一是局党组会,召开15次,每次按执法人员6人测算;二是局党组(扩大)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碰头会等,召开10次,每次按执法人员10人测算;三是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召开24次,每次按执法人员31人测算;四是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市安全生产大会,召开12次,每次按执法人员31人测算;五是党风廉政教育会,召开4次,每次按执法人员31人测算;六是各科室月度工作调度会召开12次,每次按执法人员31人测算;七是各行业年度工作会议1次,按执法人员31人测算。上述会议每次均按0.5天测算。(15次×6人/次+10次×10人/次+24次×31人/次+12次×31人/次+4次×31人/次+12次×31人/次+1次×31人/次)×0.5天/人=917天×2/3=611天。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496天。
按照每人每月检查指导1次、每次2天测算。12月×1次/月×2天/人次×31人=744天×2/3=496天。
3.参加党群活动512天。
预计:一是参加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局党组中心组(扩大)理论学习,召开8次,每次0.5天,按执法人员6人测算;二是参加支部“三会一课”学习教育、主题党日活动、扶贫工作、志愿者活动,每月2天,按执法人员31人测算。8次×0.5天/人次×6人+12×2天/人/月×31人=768×2/3=512天。
4.病假、事假83天。
病假按每年人均2天测算,事假按每年人均2天测算。(2天/人+2天/人)×31人=124天×2/3=83天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295天。
年休假按每年人均13.3天测算,探亲假、婚(丧)假按每年人均1天测算。(13.3天/人+1天/人)×31人=443天×2/3=295天。
附件2
2018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20家,除1-4月份)
一、非煤矿山(4家)
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旺君寨石灰岩矿
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公司大榕溪尾矿库
湖南安化鑫丰矿业有限公司天车仑工区
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建筑石料矿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
湖南赤蜂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宏达溶解乙炔有限公司
湖南汉森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益阳油库
三、烟花爆竹企业(4家)
益阳市大通湖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益阳市盛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资阳喜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益阳市赫山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五、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4家)
益阳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
湖南天下洞庭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瑞亚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方正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六、职业健康类企业和机构(4家)
湖南省白沙溪茶厂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益竹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橡塑密封件厂有限公司
附件3
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 位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 计 |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
非煤矿山科 |
1 |
2 |
2 |
3 |
1 |
3 |
12 |
|
危 化 科 |
1 |
2 |
2 |
3 |
1 |
3 |
12 |
|
烟花爆竹科 |
1 |
2 |
2 |
3 |
1 |
3 |
12 |
|
工矿商贸科 |
1 |
2 |
2 |
3 |
1 |
3 |
12 |
|
职业健康科 |
1 |
2 |
2 |
3 |
1 |
3 |
12 |
|
合 计 |
5 |
10 |
10 |
15 |
5 |
15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