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意见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10-09 17:12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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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39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微

  地址: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海上社区34号

  申请人对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沅胭信访复字〔XXXX〕XX号)不服,于2025年10月23日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和《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申请人请求迁回原居住地,耕种其合法承包地;被拆迁能得到标准的经济补偿等问题和诉求,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作出处理,该处理意见属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对其不服应按照上述通知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救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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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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