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40号
申 请 人:文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及责令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收悉。
经审查,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为赫山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不服,应当向赫山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37-440XXXX)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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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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