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彪等3人认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10-09 16:56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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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5〕72号


  申  请  人:谌某彪

  申  请  人:谌某安

  申  请  人:谌某辉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      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5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1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公开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解安化县XXXX有限公司在安化县XX镇XX村开发XX岩所编制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于2025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作答复,履行公开职责,并未损害申请人谌某彪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于 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谌某彪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关于安化县XXXX有限公司在安化县XX镇XX村开发XX岩所编制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经与谌某彪电话沟通按其要求邮寄《湖南省安化县XX矿区XXX面用XX岩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即《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这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电话告知谌某彪应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因此,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被申请人亦告知申请途径。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谌某彪作出了答复行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实质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充分保障了谌某彪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谌某彪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关于安化县XXXX有限公司在安化县XX镇XX村开发XX岩所编制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该申请表。

  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谌某彪电话沟通,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被申请人没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有,并于当日将《湖南省安化县XX矿区XXX面用XX岩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邮寄送达申请人谌某彪。

  另查明,申请人谌某安、谌某辉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违法。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收悉。经审查,并无证据证实谌某安、谌某辉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4月29日本复议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益府复补字〔XXXX〕XX号),要求谌某安、谌某辉补正其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证明材料。但谌某安、谌某辉二人均未按要求补正。2025年5月4日本案三名申请人又向本复议机关重新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此次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只是在原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基础上增加了谌某彪的名字,其他内容均无变化,亦无新的证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谌某彪通话记录及电话录音;5.《湖南省安化县XX矿区XXX面用XX岩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能否公开,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本案中,202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谌某彪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谌某彪申请公开“关于安化县XXXX有限公司在安化县XX镇XX村开发XX岩所编制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谌某彪电话沟通,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被申请人没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有,并于当日将保存的《湖南省安化县XX矿区XXX面用XX岩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邮寄送达申请人谌某彪。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本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履行了对案涉谌某彪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谌某彪电话沟通和向申请人谌某彪邮寄《湖南省安化县XX矿区XXX面用XX岩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本案中,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系谌某彪,而申请人并未提供谌某安、谌某辉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证据,因此,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对谌某彪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以及答复结果是否正确,均对谌某安、谌某辉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谌某安、谌某辉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谌某安、谌某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行政复议受理前,被申请人对谌某彪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驳回申请人谌某安、谌某辉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驳回申请人谌某彪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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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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