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62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人民政府
住 所:益阳市南县兴盛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南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即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南县XXX乡XX村X组的承包地进行依法足额补偿,并将补偿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湖南省南县XXX乡XX村村民,且在该村有合法承包地。据悉,因南县建XXX建设项目,上述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至今未有相关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就案涉承包地进行依法足额补偿。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征收补偿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南县XXX乡XX村X组的承包地进行依法足额补偿,并将补偿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2025年3月31日,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作出“关于对蔡某某《征收补偿申请书》的回复”,回复称申请人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已经全部落实到位。
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事项转交给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处理,但该中心并非本次征收的征收主体,不具有作出最终补偿决定的职权。并且该中心作出的答复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亦未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予以任何实质性解决。在征地补偿款提留问题上,2017年5月26日新张XX村村委会依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决定在土地征收时按该组集体计税面积的20%进行提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既未经过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亦无证据表明村民会议曾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处理该事项,严重违反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且该提留决定未经申请人同意,提留款项的后续用途及去向至今不明确,致使申请人无法对自身权益进行有效监督。在社保资金缴纳方面,该答复无视用地单位和政府未足额缴纳、村集体挪用提留款等事实,错误认定社保问题已解决,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被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补偿主体,依法负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全面、足额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承包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中,被申请人给予的土地补偿费用过低,难以保障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另申请人一家的社保问题也未得到妥善解决,根据南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政办发(XXXX)X号文件规定,社保资金应由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的20%划拨)以及集体(按补偿款的10%提取)共同承担。但实际情况是,用地单位和政府未足额缴纳社保资金,导致申请人被迫用个人补偿款垫付社保费用。申请人及其妻子购买一次性社保花费13XXXX.2元,申请人之子蔡某与其妻购买了逐年社保,孙女和孙子未达到购买年龄,仅社保支出已经占家庭征地补偿款的较大比例。同时,村委会提留20%的补偿款,却未按规定将其用于社保,存在涉嫌挪用社保资金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社保权益。被申请人作为征收补偿主体,对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款未足额补偿到位,未能有效监督各责任主体履行社保资金缴纳义务,也未对村集体提留补偿款用于社保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征收补偿申请后,未实质性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向申请人给予足额补偿。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补偿职责。2017年因南县XXXXX项目建设,原南县国土资源局拟征收申请人所在南县XX镇XX村部分集体土地。同年8月8日,原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XXXX〕XX 号)、《益阳市集体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XXXX〕X号)的规定与南县南洲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征收XX村集体土地456.97亩,征地补偿费为2078XXXX元,同时协议书约定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必须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2017年11月15日,南县XXX区XXXX有限公司将该款支付至XX村村民委员会账户,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补偿职责。
二、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2017年8月,申请人所在村被征收集体土地是456.97亩,计税面积为300.26亩。2017年5月26日,南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在土地征收时,村委会按该组集体计税面积的20%进行提留,未提留部分用于该村第七村民小组村民自行购买失地农民社保(即土地征收款的10%),该提留方案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XXXX〕XX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同时X县人民法院(XXXX)湘XXXX民初XXXX号判决书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湘XX民终XXX号判决书认定,XX村村委会不存在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另外,2018年1月、9月XX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申请人所在组的村民就土地征收款进行分配,根据家庭人口数,按照人均6万元的分配标准,并结合缴纳失地农民社保年龄条件的人口数,对该项目除村级提留部分以外的征地款项进行了分配发放(包含失地农民社保资金),申请人家庭人口6人,应分配金额为47XXXX元,已实际领取36XXXX元,剩余11XXXX元现留存于XX村村委会账户,被申请人不予领取。
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已对其全部补偿,为此,请求益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7年8月8日,原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南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征地单位: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地单位: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征收南县XX村境内集体土地456.97亩。依据省、市制定的补偿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征地补偿费按每亩44XXX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按每亩9XX元进行计价,征地补偿费由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乙方征地补偿款2078XXXX元。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督促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征地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工作。乙方必须一次性提起10%的征地补偿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按期腾交土地”。
2017年11月15日,XX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土地补偿款3XXX万元,其中包括申请人所在的XX村X组土地补偿款2078XXXX元。
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征收补偿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南县XX镇XX村X组的承包地进行依法足额补偿,并将补偿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为湖南省南县XX镇XX村村民,且在该村有合法承包地。据悉因南县建XXX建设项目,上述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至今未有相关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就案涉承包地进行依法足额补偿。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其作为本村村民,在其承包地块被征收的情况下,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获得相应补偿。第一,针对申请人被征收的承包地块,征收部门应向申请人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二,因承包地块被征收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社保费用,征收部门也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被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补偿主体,依法负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的承包地并未足额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贵机关应当继续积极履行补偿职责,向申请人支付上述各项补偿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2025年3月31日,南县XXXX中心作出《关于对蔡某某〈征收补偿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1.调查情况。经调查,申请人系湖南省南县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村民。2017年,原南县XX镇XX村和原南县XX镇XXX村合并成南县XX镇XX村。XX村X组的板块面积(即框架面积)为456.XXX亩;其中新颜村和山桥村界沟面积为X.78 亩,内沟面积和道路面积共X亩,合计XX.78亩。1.征地补偿情况:2017年5月26日,XX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表决同意:在土地征收时,村委会按该组集体计税面积的20%进行提留,未提留部分用于该组村民自行购买失地农民社保。2017年8月8日,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XX村村委会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南县国土资源局征收XX村境内集体土地XXX.97亩,征地补偿费按每亩4XXXX.00元、青苗补偿按每亩XXX.00元进行计价,由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2078XXXX.00元。后XX村七组XXX.97亩土地被征收,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向XX村村委会支付了征地补偿费共计2078XXXX.00元。XX村村委会对计税面积为XXX.26亩的土地补偿费提留20%,共计提留267XXXX.00元,并在上述补偿费中将界沟面积、内沟面积、道路面积共计XX.78亩的款项62XXXX元(XX.78 亩×44XXX元+XX.78亩×9XX元=62XXXX元)进行了扣除。申请人整户6人应分47XXXX.00元,实领取36XXXX.00元,剩余11XXXX.00元在村委会未领取。2.社保缴纳情况:XX村X组总人口235人,已享受征地分配的人口226人(9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次性购买社保的人数72人,逐年购买社保的人数66人,参加失地农民农保的24人,未分配征地款户口在本组且购买失地农民社保或农保的9人。申请人与妻子陈某某购买了一次性社保,申请人儿子蔡某与妻子黄某购买了逐年社保,申请人孙女和孙子未达到购买年龄。涉及村集体承担的社保资金,已在土地分配款中予以支付,村集体未提留。3.拆迁安置情况:申请人与蔡某(申请人儿子)共有房屋位于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原XX村第X村民小组),房屋总面积XXX.99㎡。2017年7月27日,因南县XXXX园建设工程需要,对该房屋实施拆迁,由原南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与蔡某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人口货币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为137XXXX元,家庭人员6人(独生子女政策增补1人,实补7人),申请人拆迁安置全部到位。三、处理意见。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已全部落实到位”。
2025年4月2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2月28日,原告蔡某某、陈某某、蔡某、黄某、蔡某萱、蔡某含与被告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由X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XXXX)湘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认定如下事实:XX村X组的板块面积(即框架面积)为XXX.972亩;其中新颜村和山桥村界沟面积为X.78亩,内沟面积和道路面积共X亩,合计XX.78亩。2017年5月26日,XX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表决同意:在土地征收时,村委会按该组集体计税面积的20%进行提留,未提留部分用于该组村民自行购买失地农民社保。2017年8月8日,南县国土资源局与XX村村委会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南县国土资源局征收XX村境内集体土地XXX.97亩,征地补偿费按每亩44XXX元、青苗补偿按每亩XXX元进行计价,由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征地补偿费2078XXXX元。后XX村X组XXX.97亩土地被征收,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向XX村村委会支付了征地补偿费共计2078XXXX元。XX村村委会对计税面积为XXX.26亩的土地补偿费提留20%,共计提留267XXXX元,并在上述补偿费中将界沟面积、内沟面积、道路面积共计XX.78亩的款项62XXXX元(XX.78亩×44XXX元+XX.78亩×9XX元=62XXXX元)进行了扣除。两级法院均认为申请人所在的XX村村委按计税面积提留20%土地补偿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且不存在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之内容。且对原告要求分配村委会提留的20%的土地补偿费和村委扣除的沟渠补偿费的诉求未予支持。
2025年4月22日,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XX村X组村民蔡某某、龙某清征地款领取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XXX村X组村民蔡某某,家庭人口6人,于2017年八月份被征地,该组每人预支征地款X万元/人,该户总征地款47XXXX元-(6人×6XXXX元/人)=11XXXX元。因蔡某某拒绝领取剩余的征地款,所以该笔资金一直留在村级账上……”。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3.X县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XXXX)湘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4.《关于XX村X组村民蔡某某、龙某清征地款领取的情况说明》;5.《征收补偿申请书》;6.《关于对蔡某某〈征收补偿申请书〉的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申请人具有按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2017年,原南县XX镇XX村和原南县XX镇XXX村合并成南县XX镇XX村。申请人系XX村X组村民。2017年8月8日,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XX村村委会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南县国土资源局征收XX村境内集体土地XXX.97亩,征地补偿费按每亩44XXX元、青苗补偿按每亩XXX元进行计价,由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2078XXXX元。后XX村X组XXX.97亩土地被征收,南县XXX区XXXX有限责任公司向XX村村委会支付了征地补偿费共计2078XXXX元。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征收补偿申请书》后,已由被申请人所属的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对征地补偿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和拆迁安置情况作出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蔡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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