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益府复终字〔2025〕63号
申 请 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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