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认为南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1:45 浏览量: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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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14号


  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南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钟剑波,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2024年10月16日发出的《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作出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位于XXX东垸(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内南县XXX镇XXX村的院落及房屋(编号X-XX)进行安置和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益阳市南县XXX镇XXX村村民,因南县人民政府实施XXX东垸(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将申请人一家的宅基地(编号X-XX)列为搬迁范围,申请人的房屋就在大堤旁边。当时征收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做了调查、登记并做出了补偿分户汇总表。后双方未就安置补偿达成补偿协议,南县人民政府为了规避依法给予申请人一家合法补偿,此后未就补偿事宜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已经建成的大堤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导致申请人家的房屋产生了大量的裂纹,目前该房屋已经属于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2024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补偿申请书》,要求在实施XXX东垸(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工程过程中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社会保障安置。被申请人10月18日收到后至今未做任何答复。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补偿申请书,不成立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称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对其XXX村的院落和房屋进行安置和补偿。申请人提供的快递邮寄单无被申请人签收签名,该快递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但实际上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没有收发室,综合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实际进行了签收。此外,南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737-5216112,该邮件显示尾号为XXX的号码并非被申请人公开的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对补偿申请书并不知情。因此,被申请人未对《补偿申请书》进行答复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的房屋及院落未在征地红线范围,实际也未被征收征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房屋职责,其前提是被答复人房屋已经被依法征收,相关主体拒绝或迟延履行征收职责。经查,申请人所述的房屋及院落位于南县XXX镇原XXX村一组,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征收依法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权,申请人所述房屋及院落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未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征收;且南县人民政府也未对申请人所述房屋作出过征收决定。因此,南县人民政府没有征收申请人所述房屋的法定职责。关于申请人所陈述房屋产生裂缝的问题,依法属于民事争议,有权向产生损害的侵权责任单位主张民事权利。

  三、申请人的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申请人已从南县XXX镇支持XXX东垸蓄洪安全建设指挥所领取该项目征地流转费XXXX元,青苗补偿费XXXX元及迁坟补助费XXXX元,补偿已全部到位,申请人的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

  被申请人不成立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要求安置补偿没有依据。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快递单号为1380913XXXXX),收件人为“办公室”,收件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兴盛西路138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内容为:“申请事项:依法对申请人位于XXX东垸(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内南县XXX镇XXX村的院落及房屋(编号X-XX)进行安置补偿。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益阳市南县XXX镇XXX村村民,因南县人民政府实施XXX东垸(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将申请人一家的宅基地(编号X-XX)列为搬迁范围,申请人的房屋就在大堤旁边。当时征收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做了调查、登记并做出了补偿分户汇总表。后双方未就安置补偿达成补偿协议,南县人民政府为了规避依法给予申请人一家合法补偿,此后未就补偿事宜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已经建成的大堤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导致申请人家的房屋产生了大量的裂纹,目前该房屋已经属于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搬迁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及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房屋应依法给予补偿,基于此发出补偿申请”。邮件轨迹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10月18日被“单位收发室”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悉上述《补偿申请书》后一直未作出回复,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5年7月7日,为实施XXX东垸(南县部分)蓄洪安全建设一期工程,湖南省XXX管理局(甲方)与南县人民政府(乙方)签订《洞庭湖区XXX、共双茶、XXX东垸三垸蓄洪工程XXX东(南县部分) XXX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实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为做好XXX东(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洞庭湖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XXX号)的有关规定,XXX东(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湖南省XXX管理局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签订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实施协议;双方还就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结算与支付方式、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有关要求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11月4日,南县支持XXX东垸(南县部分)蓄洪安全建设指挥部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XXX东垸(南县部分)蓄洪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当前需要明确解决的几个问题,并于次日形成《南县支持XXX东垸(南县部分)蓄洪安全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决议主要有:“一、工作任务安排:XXX东垸(南县部分)蓄洪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施工环境全部交由XXX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二、房屋拆迁安置:1、指挥部郭建良同志具体负责协调,由XXX镇政府、国土局、房产局严格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XXX堤防加固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标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2、安置方式根据规划要求按节约用地原则,主要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

  2018 年1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形成《关于洞庭湖区XXX等三垸蓄洪安全建设和推进犬木塘水库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8〕XX号),议定:“一、关于三垸蓄洪安全建设问题……(四)关于项目实施执行主体问题。落实责任,属地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下放至县市区。请隋忠诚同志牵头,建立省市县工作协调机制,在妥善处理好前期有关问题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由县级政府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后续工程建设……”。

  2018年11月26日,南县人民政府针对南县水务局《关于组建XXX东垸蓄洪工程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南县部分)项目法人的请示》(南水报〔2018〕XXX号)作出《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XXX东垸蓄洪工程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南县部分)项目法人的批复》(南政函〔2018〕72号),载明:“一、根据《关于洞庭湖区XXX等三垸蓄洪安全建设和推进犬木塘水库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8〕XX号)精神,原则同意组建XXX东垸蓄洪工程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南县部分)项目法人,你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项目法人组建工作。二、南县华阁蓄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加快与省XXX管理局(原工程项目法人)办理法人交接手续”。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单据;3.被申请人答复书;4.《洞庭湖区XXX、共双茶、XXX东垸三垸蓄洪工程XXX东(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实施协议书》等文件;5.洞庭湖区XXX、共双茶、XXX东三垸蓄洪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华阁安全区)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及测绘图;6.申请房屋现状照片;7.申请人领取土地流转费、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助费领款单及明细表;8.被申请人关于湖南省洞庭湖区XXX东垸蓄洪工程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条规定:“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案涉《洞庭湖区XXX、共双茶、XXX东垸三垸蓄洪工程XXX东(南县部分)XXX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实施协议书》(以下简称实施协议) 的约定,以及《南县支持XXX东垸(南县部分)蓄洪安全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关于洞庭湖区XXX等三垸蓄洪安全建设和推进XXX水库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8〕XX号)、《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XXX东垸蓄洪工程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南县部分)项目法人的批复》(南政函〔2018〕XX号)的内容可知,被申请人具有负责组织和领导案涉蓄洪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单及物流记录显示邮件由“单位收发室”签收,且收件地址为被申请人机关地址,被申请人未提供未送达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该《补偿申请书》本复议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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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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