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22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卫华
申请人请求确认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合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5月8日收悉。
经审查,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37-440080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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