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对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1:11 浏览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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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12pt;">益府复决字〔2025〕42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申  请  人:唐某某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X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14日收悉,并于同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就未公开的第1、3、5、6、7、8、12、13予以公开,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机关具体名称。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及小淹镇村民,在村集体合法享有房屋(土地)。因申请人房屋(土地)均涉及到“XXX水库”建设征地,为了解该土地征收项目情况,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于绝大部分申请事项均未公开,比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代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存在多处答复内容违法。该答复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公开申请已经应公开尽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补偿安置方案”和“勘测定界图”、第7项“补偿方案进行听证会照片”,被申请人已依法主动公开,也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照片和勘测定界图”以附件形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责令公开没有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不存在或没有获取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1项“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和签名表、征地调查确认表”,被申请人已告知,因现行申请征地报批无需上述文件,被申请人没有该信息。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3项中的“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已告知因现行征地报批时不再有该名称的政府文件,被《农用地转用方案》所代替。因此,被申请人没有保存或获取该政府信息。3.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5项中的“土地征收决定(公告)”,被申请人已告知,在申请时被申请人申请征地报批尚未获得批准,没有发布土地征收决定,也没有发布公告,因此没有保存或获取该政府信息。

  三、申请人要求公开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第3项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留用地比例、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位置”、第8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第12项“立项申请及批复”及第13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系该项目XX部分的实施主体,上述信息(如果有)系该工程前期工作所需资料,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申请人要求公开“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第6项“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记录”、第7项“听证会记录”,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涉及参与论证、听证的专家和听证参与人的个人观点,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不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为了解“XX水库”项目土地征收情况,于2024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同月19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十三项内容,即:1.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和签名表、征地调查确认表;2.拟征地公告和进行公告的照片;3.征地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留用地的比例、面积、位置);4.征地批准文件以及征地批复中涉及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面积、补偿费用、补偿标准;5.土地征收决定(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6.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的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记录;7.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的听证会照片和听证会记录;8.该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9.和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10.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明细;11.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凭证;12.发改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及批复;1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14日收悉,并于同月18日依法受理。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同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关于申请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和签名表、征地调查确认表”。经查,现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征地报批中,无需村民(代表)会议对是否同意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这一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系通过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和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且现行征地报批中无“征地调查确认表”的文件。2.关于申请公开“拟征地公告及进行公告的照片”。经查,2024年3月15日,我县发布了《关XXX水库工程建设(XX县)征收土地预公告》(安预征地告〔2024〕第XX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且在相关乡镇、村组公示栏进行了张贴(详见附件1)。3.关于申请公开“征地申报材料”。经查,根据现行征地报批程序,无需“一书四方案”,且已被《农用地转用方案》所替代。同时,申请公开的“征地调查确认表”系过程性文件,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留用地比例、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位置”系业主单位或市级主管部门制作,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4.关于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批复中涉及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面积、补偿费用、补偿标准”。经查,我县XXX水库工程建设土地征收还未获省人民政府行文批复,土地征收工作还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待征地工作正式启动后进行公开。5.关于申请公开“土地征收决定(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一是暂无土地征收决定(公告)信息,因省人民政府还未对该项目进行批复,我县暂未作土地征收决定,亦未发布相关公告,仅发布了拟征收公告;二是我县已在2024年5月14日制发了《关XXX水库工程(安化县)和XXX水库工程三改用地(XX县)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拟征补字(2024)第XX号),并已主动公开,且在被征地的各乡镇、各村组公示栏进行张贴(详见附件2);三是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系市直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设计制作,我县并非该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6.关于申请公开“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议记录”。经查,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息、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7.关于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会照片和听证会记录”。经查,2024年6月16日,我县组织被征收代表于XXX茶厂举行了XXX水库工程(安化县)和XXX水库工程三改用地(安化县)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详见附件3)。同时,听证会记录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8.关于申请公开“社会风向评估报告”。经查,该信息系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作,我县并非其制作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9.关于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经查,我县尚未与村委签订土地安置协议。10.关于申请“计算标准和支付明细”。经查,《安化县XXX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明确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计算标准,且我县已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并登载于益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自助查询服务平台(告知了链接),同时,该实施细则也印制在《XXX水库工程移民实施管理工作手册》中,并下发至有关村组。根据相关支付流程,青苗补偿费由各乡镇支付至移民户个人账户,但因支付至移民户的补偿费明细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信息不需公开。11.关于申请公开“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凭证”。经查,我县征地工作还没有启动,暂时无法提供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同时,个人账户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信息不需公开。12.关于申请公开“立项申请及批复”。经查,我县并非该项目的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同时,因我县并非该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13.关于申请公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经查,我县系该项目安化部分的实施主体,申请的上述信息并非我县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答复最后告知了申请的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再次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能否公开,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视情况予以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总计十三项,被申请人针对此十三项内容逐一作出了答复,申请人对其中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并无异议,本复议机关在此对申请人无异议的项不予审查。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村民会议同意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和签名表”,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调查表”,被申请人此处答复无,却又在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答复中告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文件”,该信息到底是否存在,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征地申报材料”中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答复已被《农用地转用方案》所替代,但并没有向申请人提供,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留用地位置”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系业主单位或市级主管部门制作,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制作,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但引用该法条并未得出相应结论。且该法条只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系制作单位和最初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被申请人只是告知并非本机关制作,但是否保存、是否能够公开并未明确。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内容“土地征收决定(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答复无土地征收决定(公告)信息,原因系省人民政府还未对该项目进行批复,被申请人暂未作土地征收决定,也没有发布相关公告,该答复并无不当。关于“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只是告知了申请人该信息系市直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制作,被申请人未制作该信息,相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且被申请人又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引用该条到底要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并不明确,且该条规定的公开原则系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公开,被申请人只是告知了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非制作单位,被申请人是否获取了该信息亦不明确。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六项、第七项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信息,被申请人均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但被申请人引用该条到底要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并不明确,且该条规定的公开原则系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公开,被申请人只是告知了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非制作单位,被申请人是否获取了该信息,以及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亦不明确。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此次答复期限的问题已在另案中确认超期答复违法,在此不再重复审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政府2025年1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责令安化县人民政府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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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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