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物业用房确认函》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42 浏览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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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36号


  申  请  人:益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  责  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物业用房确认函》,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该公司建设的XXXX小区物业用房确认函。

  申请人称:申请人建设的XXXX住宅小区项目,2004年购地,2008年正式施工,2010年全面竣工。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看到该小区业委会手持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对孙某先生、谭某某先生的答复书),并确认该公司所属XXXX小区物业用房三层,计970余平方米全部归属该小区作为物业用房。申请人认为,物业用房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具体依照《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实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3-5平方的计算标准配备物业用房,而该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只有10万方,按每1000平方按3平方米计算,也只有300平方米左右的物业用房,请问为何要整栋楼房全部作为物业用房。另请求:该小区建设过程中,其中4、6、7栋架空层,未完全履行报建手续,但建设方是自行抬高1.5米, 现为全体业主所有,该架空层完全可作物业用房使用,现在市区同类的情况都归建设方所有,根据实际情况,提请考虑。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已过行政复议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被申请人作出《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且申请人的报建手续及图纸均清晰显示物管用房的位置及面积与案涉函件一致,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而且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已对物业用房的面积及位置等相关事项盖章确认。由此可以见该函自作出之日申请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以申请该行政行为的复议早已超过期限,应当不予受理。

  二、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2019年12月23日,申请人通过递交前期物业初始登记审批的相关资料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物业管理用房备案,同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该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

  三、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的理由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归全体业主所有,于2010年7月1日起益阳市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3-5标准配备物业用房。案涉XXXX小区已在前期规划审批及报建流程对物管用房的房号、面积、位置等予以确认,不得再做变更。现案涉行政行为所确认的物管用房总面积为972.52 平方米与案涉小区全部规划报建及总平面图相吻,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0年10月22日益阳市空间战略建筑景观规划审查委员会第28期审定通过了申请人委托湖南XXXX有限公司设计的《益阳XXXXXXXX(原XXXX)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该图中9#标有3F、物管用房字样。且在表格栏中对9#备注为物管用房,面积951.6平方米。

  2019年6月21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申请人建设的XXXX城市花园1#、2#、物管用房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附图及附件名称载明9#物管面积973平方米。

  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完成XXXX城市花园建设项目物业承接检验后,申请人和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进行备案,提交了《益阳市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表》等相关申请材料,该备案表写明了项目的基本情况、共用设施设备情况、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情况。写明开发企业名称为申请人,项目名称为XXXX城市花园,物业管理用房测量号:XXXXXXXXXXXXXXXXXXXXX,物管用房面积为972.52平方米,栋号房号:物业楼101、201、301。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在该《益阳市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表》盖章,2019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2019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确认物业管理用房图幅号XXXXXXXXXXXXXXXXXXX,房号101、201、301物业管理用房总面积为972.52平方米。

  因案外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核查XXX城市花园建设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权属,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提供了案涉《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申请人知悉该确认函后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益阳市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表》;3.《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4.益阳XXXX城市花园(原XXXX)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案涉物业管理用房备案的法定职责。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案涉《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是否合法。首先,XXXX城市花园建设项目系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湖南XXXX有限公司设计并出具《益阳XXXX城市花园(原XXX)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该图中对物管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均有说明;其次,《益阳XXXX城市花园(原XXXX)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经益阳市空间战略建筑景观规划审查委员会2010年10月22日第28期审定通过,且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申请人建设的该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对物管用房的面积也有载明;再次,被申请人此次对物管用房的备案系依申请启动,在前期申请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进行备案并提交的《益阳市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表》对物管用房的栋号房号、测量号、面积等均填写清晰,申请人作为开发企业已表示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真实有效,且申请人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均在该备案表上盖章。本次备案的物管用房面积972.52㎡,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符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另请求案涉小区4、6、7栋架空层完全可作物业用房使用,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对该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案涉《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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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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