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65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公安局
负 责 人:史尚篪,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开具送达受案回执并依法处理报案)。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为:XAXXXX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姚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组织调解并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7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投诉举报(报案)事项进行履职(开具送达受案回执并依法处理报案),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一、申请人具有本案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报案)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门规定。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涉及被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处理的行政职权,即对应的具有处理相应事项的法定职责,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报案)事项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处理。
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流程第2条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益阳市公安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李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称遭受的侵权情形不属于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报案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告知报案人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报案场所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案,但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二、申请人李某某来信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申请人在2024年7月16日向益阳市公安局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标题和主体内容均为投诉,我局作为群众来信已转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对该信件原件已留存。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二条:咨询、紧急求助、投诉等非案件类警情不属于本规定(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调整的范围,因此,申请人来信的行为不属于报案,其信件中反映的内容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三、益阳市公安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益阳市公安局不具有申请人诉称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自称在XX平台已经履行约定的话费充值义务,但被投诉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我局认为上述行为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向平台反映情况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仅有载明日期2024 年7月16日的投诉举报信),与其发生交易的电话号码18XXXXXXXXX属于长沙电话号码,机主为岳阳市人,不能表明户籍地为安化县的姚某某在益阳市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内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益阳市公安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姚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为:投诉举报人:李某某,文书送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道XXXXXXX号,联系电话:13XXXXXXXXX。被投诉举报人:姚某某,居住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街道XX村,户口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XX镇XX村XX村民组。电话号码:15XXXXXXXXX,19XXXXXXXXX。违法行为发生地:湖南益阳。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并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2.依法组织治安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归还诈骗报案人违法所得钱款810元。责令并督促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3.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完成并回复投诉举报人。事实与理由:报案人于2024年5月22日帮被投诉举报人的电话号码18XXXXXXXXX在XX花费810元充值了1000元的话费,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报案人并未在充值之前收取钱款,但在话费充值到账后,报案人多次索要钱款以及催促,但被投诉举报人置之不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报案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诈骗投诉举报人财产,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属于你局职责范围,请依法处理此次报案,维护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18日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报案)事项进行履职(开具送达受案回执并依法处理报案)属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单;3.被申请人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姚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后,并未视情况作出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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