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12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区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XXXX〕XX号)不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履行信息公开申请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镇居民,在XXXX科技产业园内有合法宅基地及住房,现遇“XXXXXXXX项目(一期)”在其房屋附近施工对其住宅及地上附属设施均造成了损害,故此,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申请公开XXXXXXXXXXX项目(一期)相关信息。根据邮政快递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11日签收,然而,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才向申请人寄出答复书,已超过“20个工作日内”的法定期限。
同时,现已有益阳市赫山区XXXXXX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征拆实施单位在申请人房屋区域开展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XXXXXXXXXX化项目(一期)也已经在建设中,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明确提供了房屋位置及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若该区域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赫山区人民政府无论是否为征拆组织单位,对其辖区内的征收项目及建设项目都理应知晓。若该区域不存在征收项目,被申请人也应明确告知。而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并未做出正面、明确、全面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与处理职责。2024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检索及调查核实,通过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等单位反馈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其房屋所涉的“XXXXXXXXXXXX项目(一期)”征收项目相关信息。答复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XXXX〕XX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充分履职。
本机关查明: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主要内容为:1.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存在被征收、转用项目及具体征收、转用项目名称;2.上述项目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3.上述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4.上述项目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发放明细、补偿资金到位证明;5.上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6.上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7.上述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8.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表,并于同年1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XXXX〕XX号),其主要内容为:经检索,申请人在泥江口镇的房屋涉及“XXXXXXXXXXXX项目(一期)”征收项目建设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并告知了救济途径。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答复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且未正面、明确、全面作出答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信息公开申请表;4.邮件查询单;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本案中,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直至同年1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同年11月12日才邮寄送达申请人,已违反上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违法。且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写明作出答复的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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