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不服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告知函》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50 浏览量:23
字体: 小 大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43号


  申 请 人:龙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  责  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2024年6月4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不服,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2.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3.确认被投诉人未将劳动合同备案在档案中的违规事实。

  申请人称:约2023年10月底,申请人复制完善自己的档案资料,发现档案目录存有一份自谋职业审批表,该表认定双方有一份劳动合同。但档案里缺失劳动合同记录与保管,因而向被申请人投诉,没有超两年。一是被申请人所属的监察局作出的告知函程序不当,应当撤销,且告知函制作的主体不适格;二是被申请人下属的监察局认为申请人此次投诉与2022年12月8日前案投诉是一致,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前案投诉的依据是被投诉人所作的答复书,诉求是要求被投诉人向其交付员工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书。而本次投诉的依据是本人国家干部档案中,应当依法保管的备案劳动合同。诉求是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档案中缺失的劳动合同。根据备案于被申请人处的《中国XX银行劳动合同书》第47条、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邮寄送达给员工保管在员工档案中。此两项规定,是针对劳动合同的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两者必非同一事实。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原劳动监察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负责人审批,于6月4日作出《告知函》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函》的程序合法。二、《告知函》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在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投诉,提出“益阳XX归还其自己认可的湘XX(20XX)1XXXXX1号合同等诉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申请人回复,因“原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已超18年,原劳动合同文本已超法律规定的保存备查时间”。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又以相同事由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和《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桃江县人民法院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个人档案中缺少《中国XX银行劳动合同》和要求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补足其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的投诉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无需受理并处理。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6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的原劳动监察局提交《投诉书》。该投诉书中被投诉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其中投诉事项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个人档案中缺少《中国XX银行劳动合同书》;2.责令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补足申请人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书。其中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是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国家干部,在XX支行上班。约2004年下半年申请人档案被移至益阳市人社局。2023年10月,申请人在复制档案后发现,档案目录第十项缺失劳动合同记录。请求被申请人责令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为申请人补足劳动合同并回复申请人。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原劳动监察局作出《告知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劳动监察局认为无需对申请人此次投诉受理并处理。原因如下: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到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投诉,提出了“益阳XX归还其自己认可的湘X银(20XX)XXXXXXXXX号合同”等诉求。2023年1月29日,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作出回复,认为原用人单位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超过18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备案时间。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以相同事由投诉,同月27日该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同年申请人不服《回复函》和《不予受理决定》,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作出了维持益阳市劳动监察局的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次申请人的投诉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无需受理并处理。

  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不服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作出的《告知函》,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的原劳动监察局提交《投诉书》。该投诉书被投诉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投诉要求被投诉人归还(20XX)XXXXXXXX号和04年7月5日签订的(20XX)XXXX劳动合同。因2004年7月4日,申请人与沅江X行签订劳动合同,经办人说,合同经盖章后邮寄给申请人无误,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在2016年申请人查阅自己社保资料时才知晓社保由X行益阳分行缴纳,向该行要求归还合同,该行答复超过保管时效不予归还。2022年10月,申请人才找到自己的档案,发现审批表中有(20XX)XXXXXXXXX号劳动合同,认为应当归还档案。

  2023年1月29日,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作出《回复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根据申请人的反映,该局向X行发出了《关于提供龙某某劳动合同的函》,该行回复称原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超过18年,劳动合同文本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存备查时间。

  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向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提交《调查投诉人劳动合同真实状况的请求书》。该投诉书中被投诉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投诉请求事项为1.确定投诉人湘X银(20XX)XXXXXXXXX号劳动合同甲方主体为中国XX银行益阳分行;2.确定湘X银(20XX)XXXXXXXXXX号劳动合同未在劳动部门鉴定备案和解除审查备案。

  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益人社监决字〔20XX〕X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2023年2月21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 的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分行未归还《劳动合同》及当年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备案的投诉。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本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与原用人单位在2004年6月30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超过了2年的查处时效。根据原劳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职责为由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7月6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XX湘XXXX行初XXX号),该判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已超过了2年的查处时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年10月1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XX湘XX行终XXX号)。该判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XX〕X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5月29日,根据益阳市委编办文件,益阳市劳动监察局被撤销,其职责由被申请人所属的劳动监察科承接。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投诉书(2022年12月5日)和投诉书(2024年6月3日);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告知函;4.回复函;5.调查投诉人劳动合同真实状况的请求书;6.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益人社监决字〔20XX〕X号);7.行政判决书(20XX湘XXXX行初XXX号);8.行政判决书(2023湘0X行终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此次投诉X行益阳分行事项为:1.确认申请人档案中缺少劳动合同;2.责令X行益阳分行补足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认为,申请人在2022年12月8日投诉要求X行益阳分行归还其劳动合同后,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又以要确认劳动合同的甲方主体为X行益阳分行、确认X行益阳分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备案为由投诉,被申请人已分别针对申请人的上述投诉作出了《回复函》和《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的此次投诉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无需受理并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被申请人所属的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作出的《告知函》是否合法的问题。

  就申请人2023年2月21日的投诉被申请人所属的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诉求超过了查处时效,且申请人针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XX湘XXXX行初XXX号),该判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已超过了2年的查处时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年10月1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X湘XX行终XXX号)。该判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XX〕X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申请人此次提交的《投诉书》和之前的投诉内容看似不一样,但实质上都是其劳动合同的事由,都是围绕其与X行益阳分行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无备案等问题以不同的名义提起投诉。在之前一、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与X行益阳分行在2004年6月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在2016年已得知其可能与X行益阳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事实,申请人已超过2年的投诉时效。现申请人又以相同事项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案涉《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原益阳市劳动监察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告知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打印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