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32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4年12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月18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对于《答复书》中第2项不满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即在中标结果公示时可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于第3项不满意,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被申请人接受了招标人的备案,应该保存包括中标人(前期物业公司)的投标文件在内的备案资料,如未保存,属于行政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答复书》,同月16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签收了《答复书》及附件。二、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理由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认为《答复书》中第2项、第3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中,第2项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该报告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未在其申请范围内。第3项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未保存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为,XXXX(XX府)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事项一,公开益阳市XXXX(XX府)1.开标评标过程;2.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被申请人将开标评标过程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核准表、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提供给申请人(见附件)。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二,益阳市XXXX(XX府):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事项三,益阳市XXXX(XX府)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负责保存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最后告知了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同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该《答复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3.《答复书》;4.送达截图及回执。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信息是否存在,应否公开,都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在2024后11月18日通过网络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月16日通过网络、短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益阳XXXX(XX府)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关于开标评标过程及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不持异议。因此,本案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的答复是否正确。
首先,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仅引用了相关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但并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其次,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问题,《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必须要件之一。而被申请人引用的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系对招标人提出的要求,要求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并非被申请人不负责保存该文件的依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系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经过检索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回复;
二、责令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信息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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