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31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化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化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XX村XX组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承包土地,因安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面临搬迁,但申请人未获得合理的补偿安置。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户于2024年11月15日前自行腾空房屋并交出该项目征收范围所使用的土地。目前申请人所获补偿,根本无法保障最基本的生活安置,更不用再提长远生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获得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该作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精神相悖。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因申请人不按照约定搬房腾地,所以才依法向其发出《决定书》。双方签订的协议对申请人房屋、土地面积、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安置方式都有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依法将相关补偿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申请人收到相关征拆款项后并没有按约搬房腾地。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发出了《决定书》。二、被申请人对包括申请人在内家庭户依法进行了安置。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明确选择集中安置,选择在简家塅安置区。再该安置区正在进行三通一平的基础设施施工,很快就能完工,届时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征拆户均可妥善安置。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系安化县仙溪镇XX村村民,因抽水蓄能项目建设,需要征收XX村土地,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案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于2022年6月24日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于2023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批准用地。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案涉抽水蓄能项目发布了《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政通〔2022〕14号)。并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2024〕1号),该公告中被征地单位为仙溪镇芙蓉村、龙丰村和三星村。
2023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了《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约定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和《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为XXXXX.XX元,房屋补偿费XXXXXX元,奖励XXXXX元。申请人选择集中安置。同时附有土地补偿明白卡、房屋补偿明白卡(补偿的各项明细),申请人在明白卡和增补卡上签字确认(包括房屋面积和单价的明白卡)。
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收到“XX村XX组征拆款”XXXXXX.X元。2024 5月10日,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汇入“搬家腾地奖”XXXXXX.00元。
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该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23年2月18日签订了《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2024年2月28日,仙溪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户送达了《按期腾地告知书》。但申请人户至今未履约,并未腾出房屋和交出土地,根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人户于2024年11月15日前自行腾空房屋并交出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所使用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不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2.对账单回单;3.行政复议申请书;4.土地补偿明白卡;5.房屋补偿明白卡;6.土地、房屋补偿增补卡;7.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8.《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2024〕1号);9.《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政通〔2022〕14号);10.《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11.安化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是否合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批准用地。就案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被申请人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2月18日,申请人签订了协议,申请人在明白卡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没有对面积、单价等提出异议。且就有关征地补偿款在2023年5月29日和2024年5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足额支付给申请人。就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问题,申请人亦已选择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因此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支付给申请人足额的征地补偿费后,因申请人未按约腾空房屋,交出土地,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根据的是《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应当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化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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