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不服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38 浏览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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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35号


  申  请  人:崔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高中,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对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不服,于同年8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8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桃江XX工龄有25年,因一线工作对身体危害大,可提前5年退休,更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桃江XX改制企业职工,企业改制后在益阳XXX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21年7月20日在益阳XXX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因交通事故受伤,2021年10月12日经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3月3日经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2022年10月申请人以原桃江XX改制企业职工身份在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信息不能共享,2022年11月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益阳XXX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2月申请人在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足额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待遇XXXXX.X 元。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退休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限期退回。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系原桃江XX改制企业职工,企业改制后于2015年1月开始在益阳XXX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10月12日,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益人社工伤认字〔XXXX〕XXX号),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22年3月3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益劳鉴XXXX年G0XXX号),鉴定申请人的伤残情况符合伤残玖级标准。

  2022年10月申请人在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同益阳XXXXX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并于2022年12月13日拨付申请人XXXXX.X元。

  2024年4月17日,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审计取证单写明:“崔某某,XXXX年XX月生,2021年7月20日在益阳XXXXX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工伤,2022年9月1日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55周岁),2022年11月25日离职(已超法定退休年龄),2022年12月5日,市工伤保险中心受理了崔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申请,2022年12月13日发放了XXXXX.X元。”

  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益阳市审计局对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的审计报告,崔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办理退休后申领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XXXXX.X元,此待遇系违规多领。请崔某某配合做好退回多领待遇工作,拒不退回的,将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并将启动法律追缴程序,依法追缴。”并告知救济途径,于同年7月31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 《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被申请人答复书;4.《益阳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益审报〔XXXX〕XX号)、《审计取证单》;5《认定工伤决定书》(益人社工伤认字〔XXXX〕XXX号)、《初次鉴定结论书》(益劳鉴XXXX年GXXXX号)、《劳动合同解除、中止备案表》《工资保险待遇拨付单》《益阳市企业职工关键信息审核确认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主体适格。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已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拨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XX.X元。被申请人作出《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退回该款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另,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所适用的依据只写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未写明具体条款,具体条款应为“《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但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已写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错误,应为六十日内;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错误,应为六个月内。本机关在此一并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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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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