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认为南县人民政府对《补偿申请书》未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36 浏览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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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08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2024年9月14日邮寄的《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违法,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申请人提交的《补偿申请书》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关于南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留地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申请人父亲留地安置的XXX㎡宅基地被用于安置房建设给予合理安置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陈某某系南县南洲镇XXX村第XX组村民,已于2018年底过世,其生前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因2013年“四纵四横”道路建设,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社区采用“留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为其在集中安置地另外划定XXX㎡宅基地。2017年“南县XXX社区XX组、XX组安置区建设项目”启动,主要为2013年征收项目解决留地安置的遗留问题。申请人父亲分得的XXX㎡宅基地被纳入该安置小区建设范围内,双方关于安置项目、安置面积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且自2013年至申请人父亲去世前,过渡费从未给付。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父亲因2013年“四纵四横”项目征收留地安置获得的XXX㎡宅基地被用于安置房建设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然而,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8日XXX社区为配合县委、县政府“四纵四横”道路建设,与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对申请人XXX.X平方米两层砖混房屋采取货币安置补偿,陈某某(系申请人父亲)砖木房屋XXX.X平方米采取留地安置补偿,两处房屋总计XXX万元。并约定陈某某留地安置协议书由XXX社区负责,组内分配给陈某某宅基地基数以外的面积(宅基地建房标准为XXX平方米)由XXX社区补偿。2018年3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字498号)批准,征收南县XXX社区集体土地作为南县XXX社区XX组、XX组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2018年4月17日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南洲镇XXX社区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面积为XX.X亩,补偿金额XXXXXXX元,已支付给南洲镇XXX社区。

  申请人不享有对南县XXX社区XX组、XX组安置区建设项目安置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对宅基地部分的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申请人在该建设项目中不享有对XXX社区承诺的宅基地进行安置补偿的权利。即使XXX社区承诺向申请人父亲分配宅基地,申请人仅有权就宅基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获得补偿,但申请人父亲陈某某一直未在承诺的宅基地上建房,也未办理相关确权手续,申请人也不享有社区承诺分配的宅基地安置补偿的权利。

  被申请人未收到过安置补偿申请书,不成立行政不作为。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单无被申请人签收签名,该快递单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但实际上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没有收发室,综合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实际进行了签收。

  申请人申请复议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涉及的南县XXX社区XX组、XX组安置区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进行公示,申请人在2018年就知悉该征地事实,2024年才提出补偿申请和行政复议,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驳回复议申请。

  关于对申请人提出2017年安置工作未按政策执行的说明。《关于南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留地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系南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安置领导小组为妥善处理住房留地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涉及的安置对象为县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已被拆迁、实行留地安置,且未安置到位,经征地拆迁部门登记,县安置办确认的村(居)民,申请人经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确认不属于该政策执行范围人员。

  本机关查明: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从北京向被申请人所属的办公室邮寄了一份《补偿申请书》,其中收件人为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兴盛西路138号,联系电话为07375216112(该号码为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政府办联系电话),申请人提供的邮件查询单显示该《补偿申请书》于2024年9月16日已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该《补偿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父亲陈某某的房屋于2013年因南县“四纵四横”道路建设被征收,并由社区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为其在集中安置地另外划定XXX㎡宅基地。2017年“南县XXX社区XX组、XX组安置区建设项目”启动,申请人父亲分得的XXX㎡宅基地被纳入该安置小区建设范围,但双方关于安置项目、安置面积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且自2013年至申请人父亲2018年去世前被申请人从未给付过渡费。申请人及其父亲曾多次向政府反映,均未得到合理答复。申请人认为父亲生前作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及获得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征收主体,有职责依法对申请人父亲进行安置。2017年“南县XXX社区XX组、XX组安置区建设项目”系2013年“四纵四横”道路建设的后续安置项目,目的是为了解决2013年征收的“留地安置历史遗留问题”,不涉及征收,应按南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安置领导小组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南县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留地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政策进行安置补偿,并给付合理过渡费。为保障家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政府依法重新履行补偿职责,予以合理安置。

  因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作出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3年11月18日,南县南洲镇XXX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申请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为配合县委、县政府“四纵四横”道路建设,需拆除乙方沿湖北路控制区(21米)范围内的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某的二层砖混房屋XXX.X平方按货币安置方式补偿,陈某某砖木房屋XXX.X平方按留地安置方式补偿,两处房屋总计XXX元整。协议签订,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二、关于乙方货币补偿的房屋的土地面积向XXX社区XX组交纳青苗费及人口安置费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三、陈某某留地安置协议书由甲方负责,组内分配给陈某某宅基地基数之外的面积(宅基地建房标准为XXX平方米)由甲方负责。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书;3.EMS邮寄单及查询信息;4.《补偿申请书》;5.《房屋拆迁协议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网上公布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申请书》,且邮件轨迹显示被申请人已签收。此应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该《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答辩称未收到该《补偿申请书》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此答辩理由本复议机关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后理应积极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补偿安置对象,是否应该安置补偿,并对申请人作出回应。但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直至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仍未回复,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南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起三个月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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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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