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34 浏览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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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195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  责  人:胡跃龙,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发改告〔XXX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行政行为违法,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系被申请人依据法定义务和权责清单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应依申请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依法向其他有关单位了解获取,并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和答复内容均合法。

  二、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且被申请人并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虽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但被申请人仍尽力帮助申请人获取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并在光典馆室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通过搜索引擎对该政府信息进行一体化检索,结果显示未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是正确的。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1日,申请人就XXXX小区项目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18个,其申请人公开的数量、频次已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主观故意明显,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本可以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但仍依法履职并耐心依法答复。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系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为:益阳市XXXXXX小区项目《预售许可证》(益房许字〔XXXX〕XXXX号)益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1.房产价格备案申请书;2.定价说明;3.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国土、规划(含副本)、施工许可证照;(第3项已获取无需提供);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测绘报告中的平面图);5.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第5项已获取无需提供);6.详细填写附表1《商品房销售标示牌》、附表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表3《商品房价格备案统计表》。)且申请人注明所需信息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光典馆室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搜索引擎对该政府信息进行一体化检索,结果显示未找到相关信息。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益阳市XXXXXXXX小区项目中预售许可证(益房许字〔XXXX〕XXXX号)益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1.房产价格备案申请书;2.定价说明;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测绘报告中的平面图);6.《商品房销售标示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价格备案统计表》,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其他有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的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答复书》及邮寄凭证;4.搜索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注明要求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邮件。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的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发改告〔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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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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